《大公報》記者黃偉強被控去年8月在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案件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儘管律政司聲稱,案件與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查冊案的考慮準則和尺度「完全一樣」,但被告准自行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年,控罪亦被撤回。
現年47歲的被告黃偉強,被控在2020年8月15日,為取得車牌WS 7288的私家車車輛登記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並在申請用途上表明是用作「為其它有關交通事宜」。
案情指,被告所屬的《大公報》於去年8月16日,刊登一篇題為「大公記者昨遭神秘私家車跟蹤」的A1頭版報道,報道中稱《大公報 》的兩名記者遭到前立法會議員辱罵和一輛私家車跟蹤,另外報道亦列明了車主姓名、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照片等資料。
同年8月14日,該《大公報》記者停泊在堅尼地城的車輛被人拍下車牌後公開至網上討論區,及後該記者於8月15日被車牌為WS7288的車輛跟蹤,事後被告於同日查閱WS7288 的車輛資料,被告向運輸署申請車輛登記證明書時,填寫申請人名字為「黃偉強」、公司名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並在申請用途表明是用作「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被告其後於今年2月11 日被捕。
被告同意有關案情,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年,及支付1,000元堂費。
負責本案的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亦曾負責處理蔡玉玲案,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亦曾處理蔡玉玲案,早前提訊時,她質疑,律政司為何處理本案時僅以傳票形式控告,蔡玉玲案卻以控罪書控告。律政司回答,案件有檢控時限,因此該案需要以傳票形式控告,徐綺薇聞言後反駁律政司兩宗案件皆有檢控時限,本案更是在蔡玉玲案後發生,律政司則表示需要向警方案件主管了解,最終解釋兩案由警方不同組別負責,處理手法不同。
散庭後,有記者追問李庭偉本案以傳票控告,而蔡玉玲案則以刑事控告的檢控標準是否一致,李庭偉聲稱兩單字件「完全係一樣嘅」,法律上傳票及刑事控告是沒有分別,只是形式上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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