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違憲,與訟各方均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
長洲居民郭卓堅及呂智恒2015年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及違反《人權法》,並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屬於《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方式興建丁屋則屬違憲。郭卓堅及呂志恆、政府及鄉議局,三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翰及法官區慶祥審理,案件在去年8月進行4日上訴審訊,昨日頒下判詞。爭議主要涉及根據《基本法》第40條,丁權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3名法官於判詞中指,俗稱「丁屋政策」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自在1972年推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則於1991年通過。雖然丁屋政策一直帶有歧視性,但直至是次司法覆核案,從未有受到法律挑戰。在主權移交後,丁屋政策亦被視為符合法例。根據《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
指解讀《基本法》40條 須連貫考慮20及122條
判詞中又指,在解讀《基本法》第40條時,須連貫考慮及詮釋《基本法》第120及122條,即於主權移交前時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包括以任何形式所興建的丁屋,皆可繼續獲得法例的認可和保障。即使丁權帶有歧視性質,仍屬於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的一部份,並獲《基本法》所保障,沒有違憲。如果容許以《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等保障香港居民平等的條文挑戰,將破壞第《基本法》40條的立法原意。
至於原審法官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認為兩者是沿襲殖民地年代的制度,以容許原居民以優惠地價向政府租用官地建屋,及解決原居民沒有適合土地透過免費建屋牌照興建丁屋的方法。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並駁回郭卓堅的上訴。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今次判決是「全勝」,促請政府儘快恢復處理私人協約、換地兩種興建丁屋方式的申請。政府也表示歡迎裁決,會繼續執行丁屋政策。發展局將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私人協約」及「換地」的丁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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