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27日早上懷疑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附近的咖啡店,遭警方國安處人員強行帶走,扣留至昨早被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控「香港國安法」下分裂國家、串謀發表煽動刊物及兩項洗黑錢一共四罪。由林鄭月娥委任的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被告擔保申請,須要即時還押,並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7日再訊。

鍾翰林被控一項「分裂國家罪」、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錢罪),以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性刊物罪」。他由大律師譚俊傑及李安然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負責案件。

周天行指被告或有重犯風險,加上被告同時涉及一宗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案件,本案犯案期為該案提堂後,根據「國安法」第42條定義,法庭應該拒絕被告保釋。又指被告在被捕前一晚,亦即10月26日晚上,曾經離家到天水圍酒店留宿一晚,翌日早上則乘坐的士到銅鑼灣時代廣場,期間曾向司機詢問有沒有人跟蹤,其後輾轉到金鐘聖佐治大廈,聲稱由此顯示被告希望逃避警方追捕,從而潛逃。

控方援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在考慮保釋時的因素包括不按照法庭指令歸押,具有潛逃風險,認為被告所涉分裂國家是極嚴重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0年,甚至無期徒刑,故此認為本案同樣符合相關法例,法庭應不批准被告擔保申請。

控方亦申請將案件押後,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驗手機、電腦、搜查銀行月結單等,以及檢驗被告在網上平台發佈的訊息。控方最後透露,案件另外涉及3至4名疑犯。

辯方指被告重犯機會低

辯方大律師譚俊傑則指,被告有關分裂國家控罪,大多是在7月29日,亦即首次被捕之前涉及,他在7月29日後亦已被移除Facebook專頁的管理員身份,故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

辯方又指,第四控罪即煽動罪,另一同被控相關罪名的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已經提出司法覆核,對於條例是否合憲存在疑問。辯方直言,被告雖然涉及另一案件,但該案並無頒佈宵禁令,故此認為被告離開家中,居於酒店,「看不到有足夠理由顯示被告希望逃避警方追捕,從而作出潛逃」,認為被告相關行為並未違反法例。

辯方續指,被告在7月29日被捕獲釋後已經交出唯一旅遊證件,故此不能離開香港。被告姨母亦願意以現金5萬元作出人事擔保,倘有需要,被告亦可以到警署報到,又願意遵守宵禁令,希望法庭能夠批准被告保釋申請。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被告有不依期歸押風險,考慮「國安法」第42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拒絕被告保釋申請,並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下午2時半再訊,等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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