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九龍大遊行中,警方用膝蓋壓制一名12歲女童的強力執法行為備受爭議。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向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致信,譴責警方濫用執法權力,要求懲治相關警務人員,並向女童及公眾作公開道歉。教育屆及社福界此前亦分別聯署及發立場書,批評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及漠視兒童權利,促警方公開道歉並將涉事警員停職調查。

警方於9.6九龍大遊行當日,在旺角至油蔴地一帶部署大量警力截查年輕人。一名落街買顏料的12歲女童見到手持盾牌及警棍的警察時,欲快步離開現場,卻被一名防暴警正面撲倒,隨後被多名男警以膝蓋壓地制伏,導致女童身體多處受傷。女童的20歲兄長同遭警察暴力對待,二人被控違反限聚令。特首林鄭月娥此前被問及警方執法問題時拒做正面回應,稱特首不適宜對警方實際執法行動提出意見。若巿民對執法人員行動不滿,可向相關部門投訴。

葉建源致信鄧炳強 要求嚴懲警員及公開道歉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去信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表示非常關注事件及兒童人身安全,強烈譴責警方使用不適當武力對待兒童及進行不合理的拘捕行動,促請鄧炳強親自處理此次事件並承認錯誤,對女童及公眾作公開道歉。同時懲治相關警務人員,以保障公眾安全。

葉建源表示,在警方截查過程中,女童受到不合理的武力對待,更與其兄2人被不合理票控違反限聚令,顯示警方對無辜市民懷有敵意,濫用執法權力,違反人權及漠視市民的安全,對此予以譴責。

葉建源引述《警察通例》第29章指,警務人員僅可使用為達到目的而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在達到目的後便應停止使用武力。他指出,警務人員受過專業訓練,理應能在執法時作出適當的判斷及行動。但警方當時在未有任何證據或顯示女童有犯事或暴力行為的合理懷疑下,選擇用膝蓋壓倒女童在地上,導致女童身體多處受傷,屬於不必要的暴力制伏,事後未對女童進行即時的急救處理,完全未顧及市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安全。他又指,警方行動讓女童身心受創,擔心影響其今後健康發展。

教育屆聯署譴責警方使用過度武力

香港教育同行陣線、教育心理學家聯盟、團體「教育野」、「全民教育局」及社工復興運動等教育界持份者8日發起聯署,批評警員對女童明顯使用過度武力,漠視兒童權利,促警方公開道歉並將涉事警員停職調查。

聯署中提到,事發時女童與兄長一起,身上並無任何示威標語,質疑警方是否有合理理據指控女童參與聚集,以及截查行動是否有必要。團體批評警員在截查女童時,將女童壓倒在地明顯使用過度武力,女童受傷後亦未得到即時救護處理,批評此舉無顧及女童人身安全和尊嚴,漠視兒童權利,予以嚴厲譴責。

團體表示,當時警員手持警棍呼喝女童,致其心生恐懼而逃跑,屬正常心理反應,認為現時警方以呼喝、威嚇及侮辱等手法控制人群,不僅製造衝突,更讓兒童種下仇視執法人員的種子,因此促請警方高層檢討此種惡劣執法策略並為行動負全責。

團體批評香港政府對兒童尊嚴與權利不聞不問,枉談關愛,認為執法者在任何時候都應該擔當兒童的保護者,而非對兒童抱有敵視的態度。團體強調,事件反映警員隨便對兒童截查、拘捕,甚至控告,對年輕一代的敵視態度不可助長,促警方承認責任,為判斷錯誤及暴力對待學童公開道歉,將涉事警員停職,並調查其行為是否有違法之嫌。

社協、兒童權利關注會:警方漠視兒童福祉

社區組織協會及兒童權利關注會亦深表關注。兩會發立場書表示,不認同警方聲稱用「最低程度武力」制伏女童,實應是警方反應過敏之下,用「超乎適度」的武力使女童倒地。立場書指出,據《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但警員行為反映出缺乏對《公約》的認知以及漠視兒童福祉,女童未受到合乎尊嚴的對待,造成女童及家人因此承受身心傷害,令人憤慨。

立場書認為,警員當時不論是否懷疑女童參與大型活動,都理應主動查問,而非肆意動武。而警方事後票控女童及兄長違反限聚令,絕不合理。立場書建議,有關當局應安排專責人員,針對警員動粗一事展開調查並向監警會提交報告,同時撤回票控。立場書亦提到,兒童事務委員會應與警方開會,檢視在執法行動中如何照顧兒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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