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再次肆虐香港,這波疫情尤其嚴峻。不少人均質疑,港府豁免33類中港跨境人士強制檢疫是否是導致疫情再次爆發的主因。新民主同盟今日到政府總部請願,要求立即停止當中至少16類人士的豁免,包括來往兩地的客船及貨船船員、機組人員、經商人士、跨境學童等等,並且交代國安公署人員檢疫安排,達至「真正封關」之效。

日前保安局指,由2月到5月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向超過20萬人士發醫學監察通知書,豁免其14天強制隔離檢疫,令不少人質疑。政府專家顧問之一,中大醫學院呼吸系統科講座教授許樹昌亦指出,相關豁免檢疫安排屬於漏洞,估計源頭來自豁免檢疫海外入境人士,包括機組人員以及海員。惟港府發言人指有關說法屬「誤解」,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聲言豁免「與香港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堅拒作出檢視。

新民主同盟荃灣區議員譚凱邦聯同前立法會議員范國威等人分成多組,在政府總部外高呼「真封關是上策,禁足令是下策」以及「豁免檢疫人士,防疫最大漏洞」口號,要求立即撤銷最少16類人士的豁免,並對林鄭有可能實施「禁足令」表示強烈反對。

譚凱邦指33類豁免中,粗略估計有11類旨在方便來往中港兩地營商,包括在中國大陸設廠房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代表重大商業交易的法律執業者等等。他斥有關豁免「可有可無,無逼切性需要,對於香港經濟幫助不大,純粹林鄭為了媚共,方便中港營商所作安排,故一定要撤銷。」相關豁免,詳情可見列表第18、20、22-29項。

他續指出,數項關於海員、船員、機組人員豁免同樣應被撤銷。他指,「由於不知這些人士曾經到過甚麼地方,接觸甚麼人士,倘若繼續受到豁免,對於防疫風險很大。」他更表示,已有很多網上評論質疑,東九龍為疫情爆發最嚴重的地區,是否源自啟德郵輪碼頭、觀塘碼頭。有關機組人員,屬第3類豁免檢疫人士;至於船員,則分別為第6及第7類豁免檢疫人士。

他亦直言,第32類豁免屬於醫療檢測人員,「香港醫療機構也能做到檢測服務,為何要由大陸提供?」至於在疫情下,教育局已宣佈停課,他亦要求第31類豁免跨境學童應該停止。他本希望政府人員亦要強制檢疫,「不過就算作出有關要求,他們也不肯吧,惟有勉強保留...」

譚凱邦強調在當下,只有關乎香港防疫健康、食品及日用品運輸的從業員,才應獲得豁免。「倘若政府不能做到真正封關,第三波的疫情只會延長,甚至會出現第四波。」

他亦同時指出,在「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多名國安公署人員進駐在銅鑼灣維景酒店,政府從未交代國安人員如何進行檢疫,他質疑或會是另一漏洞。

至於林鄭或構思「禁足令」,禁止市民外出,他斥有關做法限制人身自由,絕不認同,認為只有真正封關,才能杜絕病毒根源。「如果不能真正封關的話,就算不斷去做社交限制措施,也不能夠處理問題,因為病毒仍不斷隨豁免檢疫人士進來。」

范國威則指出,香港由2月到6月一直維持極低確診數字,完全依賴醫護人員以及香港市民,憑著極高的警覺性應對疫情,「然而由6月底到7月頭開始,本地個案不斷上升,加上港府在這4個月豁免超過20萬人檢疫,很大理由相信豁免檢疫政策出現嚴重漏洞。」

他強調,香港人性命安全,必要放在制訂防疫抗疫措施首位,希望政府能夠改弦換轍、痛定思痛。「現在疫情如此嚴重,已見到棺材了,為何還不調整封關方式?」

大埔區議員任啟邦表示,在社區中聽到很多聲音要求收緊豁免類別,「街坊都紛紛表示不想要有『封城令』,不想經濟停頓。政府應趁現在加強封關,減少漏洞,嘗試遏止疫情流入。

附:33類獲港府豁免強制檢疫的中港跨境人士 (黑體字是新民主同盟7月21日到政府總部請願要求立即停止的16類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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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由內地、澳門或台灣抵港人士接受強制檢疫安排 (更新至2020年7月15日)

1. 跨境貨車司機及必要的陪同人員

2. 跨境巴士及穿梭巴士司機及必要的車務人員

3. 須往返本港與內地、澳門及台灣履行其職責的機組人員

4. 須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政府人員

5. 須處理有關跨境運作的政府機構及承辦商人員

6. 貨船船員

7. 客船船員(包括在香港國際機場海天客運碼頭提供轉駁服務的快船船員)

8. 漁船及收魚艇船員(包括內地過港漁工)

9. 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委託向居住於內地的香港居民提供福利支援的機構的相關人員

10. 為確保各項政府工程、公營房屋工程及機場管理局工程所採用的服務或建造組件或物料的質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須在內地工作的建造業人員,而有關工作並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11. 為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進行研究及/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意見的學術專家或國際組織相關人員

12. 居住於內地的上水屠房及食用牲囗進口商的職員

13. 為家居檢疫供應手環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共機構及其伙伴機構的職員及相關人員

14. 為香港供應個人防護裝備、其原料或生產設備的公共機構及其伙伴、機構、公司或組織相關人員

15. 證明屬居住於沙頭角內地範圍的香港居民類別人士

16. 負責押運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往來澳門的保安公司職員

17. 製造和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的人員:
(a) 在內地設有廠房並且為製造和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其公司的擁有人及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b)上述 (a) 段所述的公司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18. 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的人員:
(a) 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的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b) 上述 (a) 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19.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所僱用和授權的人員

20.
(a) 持《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及澳門提供醫療及牙醫服務的香港企業的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b) 上述 (a) 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21. 與政府合作進行動物疾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獸醫、獸醫學者及相關專家

22. 在內地提供專業服務的建造業人員:
(a) 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提供與建造業相關的專業服務的企業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b) 上述 (a) 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23. 
(i) 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於附錄列載的相關機構所管理的仲裁或調解程序,或法庭訴訟程序,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後從當地返港;或
(ii) 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從內地、澳門或台灣來港,於附錄列載的相關機構所管理的仲裁或調解程序,或法庭訴訟程序,在香港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

24. 代表重大商業交易其中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
(i) 從內地、澳門或台灣來港,為該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而該服務必需由該人士親身到當地提供;或
(ii) 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為該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後從當地返港,而該服務必需由該人士親身到當地提供。
重大商業交易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工作或上市公司根據所適用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須予公布的交易。

25. 
(a) 每間合資格企業或機構最多可有兩名人員包括擁有人及/或全職僱員獲豁免;及
(b) 該等人士需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進行以下其中一項與研發相關的活動 - (i) 與位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企業或機構合作而實地進行研發工作;
(ii) 選購必要的物料或設備,以支持該合資格企業或機構在香港進行的科技研發工作;或
(iii) 監督該合資格企業或機構位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科研設施的運作
合資格企業或機須為:
a. 香港的公營研發機構(即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汽車科技研發中心、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和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或
b. 從事科技研發工作的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或數碼港的租戶/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戶

26. 香港會計師公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註冊的執業單位之執業會計師、合夥人、董事或僱員,而該等人士有需要前往內地為在認可證券市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的釋義)上市而有內地業務的公司進行審計工作,以協助該等公司履行規管其公司或業務的有關條例或其他規管文件下的責任

27. 於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於聯交所提交申請上市的公司董事因公務往來內地及香港。 公務目的需獲聯交所認可,對上市公司或提交申請上市公司屬必要及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指明公務目的包括:
(i) 由內地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舉行的股東會議(包括周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
(ii) 由內地前往香港出席由香港交易所舉行的聆訊(包括上市聆訊、紀律聆訊和覆核聆訊);及
(iii) 往內地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東會議(包括周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後回港

28. 在聯交所上市並已納入恒生指數、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或恒生綜合大型、中型或小型股指數的公司董事或行政人員,如因必要的業務活動由內地前往香港;或完成必要的業務活動後從內地返回香港

29. 在內地進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務業務活動
(a) 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設有業務單位進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務業務活動的企業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b) 上述 (a) 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30. 
(a) 最多兩名經營供港的農場/養殖場(即蔬菜生產農場、水耕蔬菜生產農場、花卉生產農場、苗圃、禽畜生產農場、水產養殖場)的人士、及/或其僱員,需往返內地或台灣 - 
(i) 監理農場/養殖場運作;或
(ii) 進行採購漁農業生產所需物料;或
(b) 最多兩名在內地水域作業的本地漁船或收魚艇船東、及/或其僱員,需往返內地 –
(i) 處理與其船隻或與作業有關的事務如進行船隻檢查/維修,辦理牌照/許可證或與作業相關的手續;或
(ii) 進行採購生產所需設備;或
(c) 最多兩名獲內地政府機關邀請參與有關粵港澳大灣區漁農行業交流或發展會議的香港漁農業界商會人士

31. 在內地居住並在香港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學校就讀中三至中五級而需由內地進入香港接受中學教育的香港居民

32. 為香港供應新型冠狀病毒檢測服務的公司或組織相關人員

33. 
(a) 持有由民航處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發出的航空營運人許可證的企業所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兩名人員);及
(b) 香港機場管理局的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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