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移民署10月26日表示,為保障台灣地區兒少的最佳利益,並利大陸配偶親子團聚,內政部已修法鬆綁陸配居留規定,若大陸配偶離婚後,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並有扶養事實等狀況者,可繼續留台到子女滿20歲。

台灣移民署表示,內政部修法,自10月10日起鬆綁大陸配偶居留規定,使大陸配偶在離婚後如果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可以繼續留在台灣照顧子女;此外,針對喪偶未再婚的大陸配偶申請定居的年限,也由長期居留連續4年縮短為連續2年,以衡平大陸配偶、外籍配偶在台灣的權益。

內政部表示,修法前,大陸配偶離婚後如果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之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為利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份條文予以鬆綁。

內政部說,大陸配偶若於離婚後,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若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將不會被廢止居留許可,仍可繼續留在台灣照顧未成年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

此外,移民署表示,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灣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始得申請定居;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

估有1,210人可申請在台定居

移民署表示,這次修法也一併修正,使喪偶未再婚的大陸配偶,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台灣定居,也讓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的權益能夠一致,預估約有1,210人受益,得以儘早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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