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10月15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預計將按照議程安排,全院表決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眾議院這一新版本的法案在制裁方面顯然更為嚴厲。如果法案獲得實施,必將牽動中美關係、中港關係和美港關係。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今年6月由共和黨眾議員史密斯(Chris Smith)及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分別在參眾兩院提出。隨著香港民主運動的發展,法案獲得國會兩黨兩院廣泛支持,上個月分別在兩院外委會通過。
美國之音報道,這個在眾議院外委會通過的法案版本與最初的版本相比,「五大重點」在措辭和要求方面變得更為嚴厲和明確。
下面是新版和舊版五大重點的異同:
1)香港自治情況年度報告要求更為明確。最初版本在年度評估香港自治情況時只籠統要求「足夠自治」(sufficiently autonomous),而新版本則要求評估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在維護法治、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自主決策」(autonomous decision-making)。
在認證(certify)香港可否繼續享有不同於中國大陸的特別待遇方面,舊版本只籠統提到美港之間的雙邊協議與項目,新版本則明確列出涉及美港的協議和條約,包括商業協議、執法合作、不擴散承諾、制裁執行、出口管制協議、涉及稅收和貨幣兌換的條約和協議等。
2)擴大制裁對象的範圍。最初的版本的制裁對象是:對綁架香港書商和記者事件,以及將行使基本自由人權的人士移交中國大陸進行拘押、逼供和審判方面負有責任。
新版本要求美國總統確定哪些人對以下行為負有知情責任(knowingly responsible):a. 對香港任何個人真正實施或威脅移交、任意關押、酷刑或強迫認罪;b. 屢次進行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港共同義務的行為或決定,這些行為或決定同時也損害美國在香港自治和法治方面的國家利益;c. 在香港進行其它嚴重侵犯國際認可的人權的行為。
3)港人更容易獲得美國簽證。最初的版本要求確保因爭取香港民主、人權和法治和平示威而被捕留有案底的港人,不會因此被拒發美國簽證。
新的版本沒有明文強調「和平示威」,要求港人的簽證申請不會僅僅因他們參與抗議活動被「有政治動機地」(politically-motivated)拘捕而被拒。
4)改變出口管制報告要求。舊版本要求商務部提交年度報告,評估香港政府是否切實執行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以及美國和聯合國的制裁規定。
新版本要求總統提交報告,只要求在法案生效後180天內提交,刪去每年提交報告的要求。
5)制定策略保障美國公民和企業在港利益。最初的版本提出之時是港府強推《逃犯條例》修訂,允許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中國大陸,因此當時版本主要針對被批評者稱為「送中條例」的《逃犯條例》。
港府現在已被迫宣布正式撤回修例,新版本的法案也將這部分內容刪去,代以政策聲明,並要求國務卿在確定港府有類似法案提出之時通知國會,評估風險並制定保障美國在港利益的戰略。
此外,按照議案,制裁措施包括凍結被制裁者在美資產、禁止本人及直系親屬獲得入美簽證或吊銷現有簽證。
議案保留了美國國務卿可以出於維護美國國家利益或香港自治而實行「豁免」的條款。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在目前由民主黨主控的眾議院通過後,還需在目前由共和黨主控的參議院通過,兩院文本還需要一致,然後再提交總統簽署,這才能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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