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1日舉行的記者會上,香港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余鎧均證實,曾有兩名警員在維園向天開槍,因為當時幾名喬裝成示威者的「臥底」警員生命受到嚴重威脅。
據報道,8月31日,在維園,有數名身穿「黑衣」的便衣警察不斷地向馬路上扔汽油彈,這些背後有LED燈在閃爍的「示威者」被發現後,遭到示威者群起而攻之,他們逃出維園時曾開槍。事後,在維園的地上撿到兩枚實彈彈殼。
不少網民疑警方「臥底」是嫁禍港人,為鎮壓找藉口。
通常意義上的臥底與警方的所謂「臥底」
香港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解釋,臥底通常是指,比如,混入一個販毒集團或者是一個專做非法勾當的社團,變成其中的一分子,然後在那裏找出一些情報,使得警方可以破獲毒品供應的案件,或是販賣人口的案件。這一類的就叫作臥底。
這一類臥底在警方的操作是有很嚴格的規定的,譬如,他一定要向一個高級官員去負責,他需要將他每日的行事向負責的高一級警務人員做定期報告。同時如果他真的犯法又被警方抓捕了,他也有刑事責任的。
梁家傑指出,我們現在見到的新聞影片,那些喬裝成穿黑衣的抗爭者的警察,他在抗爭者人群當中,除了挑動情緒,還丟石頭;甚至有影片顯示有喬裝為抗爭者的警察扔汽油彈;除此之外,這些假冒的「示威者」還打人,拘捕抗爭者。這怎麼可以與臥底,我們通常認識的臥底的概念混為一談呢?
梁家傑舉例說,一個警察他喬裝成抗爭者,然後幫助那些穿著防暴警察裝備的同事去拘捕了一個人,接著有一個電視台拍攝到了這個(喬裝的警察)將削尖的膠條插入抗爭者的背包裏。那這是「臥底」行為嗎?這是栽贓嫁禍。這不是臥底的行為。
現在警方承認存在這個所謂的警員「臥底」。那麼,有多少這樣的事件是這些所謂的「臥底」挑動的?有多少這種事件是由「臥底」來策劃的?有多少是「臥底」做出來的,但卻讓抗爭者來背這個黑鍋?梁家傑質疑。
還有,這種喬裝成抗爭者的行為從何時開始的?是6月12日開始還是6月9日已經開始的?那會不會是6月12日在立法委外面那個激烈的警民衝突,帶頭衝的那些人會不會是你們所謂的「臥底」呢? 6月底,7月1號凌晨衝入立法委去製造破壞的,有多少個是你所謂的「臥底」呢?
警方所謂的「臥底」是濫用公權力
梁家傑表示,正常的「臥底」概念是不會去自己去挑動情緒,然後製造一個犯罪的環境,好像設一個陷阱一樣,誘使一些本來不犯法的人變成犯法。現在還加上這個所謂的「臥底」可能製造一些證據去誣陷那些抗爭者。這就不只是犯法那麼簡單,簡直就是不道德,不是一個去保護香港人安全的警察應有的所為。
梁家傑指出,警察做事是應該有規有矩,是應該根據警務的相關條例、以及警察的守則來行事。你不能夠為達到目的不擇手段。那你同那些真正的黑社會和違法行事的人有甚麼分別呢?最主要的是,我們的法治精神裏,除了要用法律來保障個人的權利自由,保障一些弱勢、小眾的權利之外,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東西就是要規管公權力的行使。當你擁有公權力,尤其是這一次你是拿槍的,因為你如果是公權力行使而不受法律規管,那(普通)人就沒有保障,香港的受眾就沒有保障,香港的市民就沒有保障。
用法律手段制止警方濫用公權力
梁家傑強調公權力的行使,一定要受到法律的規管的。梁家傑說自己做警監會副主席的時候,曾連續接到三個投訴,一個妙齡少女晚上在街上走的時候,有一個警察走近她,「喂,小姐,請拿你的身份證出來看一下。」那法律規定身份證是要給(警察檢查)的。接著那個警察就搭訕,問:「你住在哪裏,要送你回家」之類的。警務條例是允許你在街上截查身份證的,但是不是讓你用來跟女士搭訕的。這就是濫用公權力。
當然這一種,同你用槍、用布袋彈打爆那個女士的右眼是程度不同的。
警察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如果他超越了法律的規範,他就跟一個不是警察的人去打人去傷人是一樣大的罪的,可能罪更大一些,因為他手上的武器造成的傷害更大。尤其是8·11警暴的那些片段,應該要將涉事的警員繩之於法的。除了刑事追究之外,民事的追溯也不是完全不行的,甚至可以嘗試去拿禁制令。
比如第一,使用過期的催淚彈,在室內發射催淚彈,造成對記者或者其他的港鐵使用者、或者樓上老人院的那些老人家造成身體的傷害;第二,沒有委任狀、委任證展示出來;第三,向人的頭部攻擊;第四,扮成示威者去挑釁,甚至是去扔石頭、扔汽油彈來嫁禍於抗爭者。
所有這些情況匯總起來,港人可以嘗試去法庭拿一個禁制令,禁制警隊再用這些手法去所謂執法。因為他名為執法,實際上他是在犯法。
現在電視台播出的一些片段,那個警察開槍的時候是向著一些人的背脊打的,甚麼意思呢?就是那個人是正在走了,正在離開了。你現在是驅散示威者,人家已經在走了,那你有甚麼理由向他開槍呢?
像太古站,人已經滾下了樓梯,四、五個穿著防暴裝備的警員在那裏一直去打他、揍他。
這是展現在香港人面前的一些實時的記錄。
我們可以揪出他:是哪一個發出布袋彈向那位女士的頭上發射的;是哪些警員在室內發射催淚彈;哪個指揮官決定用過期的催淚彈;是哪個警員扔石頭、甚至是汽油彈;是哪個警員去挑釁、製造陷阱,誘人去墮入法網,然後再去拘捕……
找出那個人,然後對他提起刑事的和民事的訴訟。也可以去法庭申請禁制令,以制止警方用所謂的「臥底」栽贓嫁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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