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中共強制活摘器官的國際獨立「人民法庭」於6月17日在倫敦宣判結果,判定中國(中共)活摘良心犯器官的行為已存在多年,並仍然存在,法輪功學員是器官供應的最主要來源。法庭內聚集了大約200名旁聽的民眾。
由英國御用大律師傑弗里·尼斯爵士(Sir Geoffrey Nice QC)擔任主席的「人民法庭」從去年10月起成立,經過多方取證、聽證和調查後,今天在倫敦做出了最終宣判。尼斯爵士是國際刑事犯罪領域的知名人士,1998年至2006年期間,他主導了國際刑事法庭對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捨維奇的起訴。
尼斯爵士在公佈宣判結果時說:「法庭成員一致確信,無可置疑,中國(中共)強制從良心囚犯身上摘取器官,涉案時間很長,所涉及的受害者眾多。」
該獨立法庭由「終止中國(中共)移植濫用國際聯盟(ETAC)」發起。 仲裁法庭在過去八個月中一直從醫學專家,人權調查員和其他人那裏獲取證據。判決書稱「法庭以多種形式來鑑別證據,並根據與每個案例的證據進行個別處理,然後得出一系列結論,這些結論不受中國(中共)人權惡名或其它偏見的影響。」
法庭稱,中國醫院提供的移植等待時間非常短,通常只有幾周,這在醫學理論上無法說通。
調查人員曾致電中國的醫院詢問器官來源,被告知某些器官來自法輪功學員。
遭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被大規模體檢
在聽證環節,一名法輪功學員和一名維吾爾族良心犯在證詞中都提到,他們曾在中國的監獄中進行了多次的身體檢查。
曾在一個女性勞教所裏被監禁一年的法輪功學員、現人權活動人士曾錚向人民法庭提供證據,講述自己曾在被關押期間曾多次被要求接受體檢和驗血。
曾錚說:「在我們被送往勞教所的那天,我們被帶到一個醫療儀器前,做身體檢查。我們還被盤問曾患過甚麼病。我說我得過肝炎。」
「第二次大概是我進入勞教所一個月後,每個人都帶著手銬,被送上一輛麵包車,再被送往一個大醫院進行更徹底的身體檢查。我們照了X光片。第三次是在勞教所,他們(中共當局的人)給我們抽血化驗,我們被要求在走廊站成一排等待檢查。」
在2001年逃出中國後,曾錚在得知中共活摘器官的罪行時,回想到自己當初被反覆要求做身體檢查很可能是活摘器官的醫療篩選程序。
在作證時,曾錚提到:「在勞教所裏的犯人都不允許互相交換聯絡方式,所以也不可能在被釋放後互相聯繫。當某個人從勞教所消失了,我就默認為這個人被釋放回家了。」
「但是,事實可能並非如此,因為沒有聯繫方式,現在回想,那些人(同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很可能被帶到醫院,被強制摘取了器官因而失去了生命。」
中共「器官自願捐贈計劃」混淆視聽
2014年中共稱會停止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間接承認此前一直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但中共否認活摘器官的罪行;中共並推出了「器官自願捐贈計劃」的政策。
但人民法庭的判決書針對這一點進行了駁斥,判決書稱:「累積的數字證據(不包括虛假的中國數據)表明:跟實際執行的移植手術數量相比,最近成立的『中國自願捐贈計劃』不可能提供足夠的「合格捐贈者」」
「在實行『自願捐贈計劃』之前」,中國就有大規模用於器官移植手術和醫務人員工作的設施。」
法庭估計,在中國每年進行多達9萬次移植手術。而中共官方給出的數據遠低於此。有人呼籲英國議會禁止英國患者前往中國進行移植手術; 來自各個黨派的50多名國會議員支持這項議案。以色列、意大利、西班牙和台灣已經實施了此類限制。
附:「人民法庭」判決書節選
2018年12月,法庭發佈了一項臨時判決:法庭成員一致確信,無可置疑,中國(中共)強制從良心囚犯身上摘取器官,作案時間很長,所涉受害者眾多。
從那時起,法庭在試圖獲取證實活摘器官的資料時,就面臨來自中國(中共)無所不在的保密、沉默和混淆視聽(等行為)。法庭不會被嚇倒,並會根據當前的證據,做出一項判決。
中國(中共)迫害人權的惡名,並未對法庭作出正確結論產生影響。(註:即不會因為被告名聲惡,就做出對其不利的判決)法庭採取的工作程序,保障了公平對待中國的利益。
法庭以多種形式來鑑別證據,並根據與每個案例的證據進行個別處理,然後得出了一系列結論,這些結論不受中國(中共)人權惡名或其它偏見的影響。
我們的結論如下:
中國醫生和醫院承諾,只要極短的等待時間,就可以獲得用於移植的器官;
法輪功學員和維吾爾人遭受酷刑;
累積的數字證據(不包括虛假的中國數據)表明:
跟實際執行的移植手術數量相比,最近成立的「中國自願捐贈計劃」不可能提供足夠的「合格捐贈者」;
在實行「自願捐贈計劃」之前,中國就有大規模用於器官移植手術和醫務人員工作的設施。
法庭掌握了強制器官摘取的直接和間接證據。
當把這些個別結論綜合在一起後,法庭得出了最終的必然結論:
大規模強迫摘取器官活動,已經在中國進行了多年,法輪功學員是器官供應的最主要來源。
現在中國(中共)對維吾爾人進行迫害和醫學檢測,也許在適當的時候,外界也會得知中國(中共)強迫摘取這一群體器官的證據。
法庭沒有證據表明,與中國(中共)器官移植有關的重要基礎設施已被拆除,並且沒有得到那些器官來源的令人滿意的解釋,因此法庭認為,中國(中共)強摘器官的行為一直持續到今天。
法庭審議了這是否構成種族滅絕罪。
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和維吾爾人,都有資格作為種族滅絕罪中的「團體」。
對於法輪功學員,中國(中共)犯下了下列滅絕種族罪的罪行: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對該團體成員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
法庭指出,強迫摘取器官具有無與倫比的邪惡。鑒於這一點,衡量一下證據和法律,對於那些有權在國際法院或聯合國進行調查和訴訟的人來說,有責任來鑑定是否種族滅絕罪成立, 他們應立即採取行動,確定違反「滅絕種族罪公約」人的任何責任。
反對迫害法輪功和維吾爾族人的委員會有合理懷疑,法輪功學員和維吾爾族人被施以下面一項或幾項(迫害)行為:
謀殺;
滅絕;
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的監禁,或其它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酷刑;
強姦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性暴力;
根據國際法普遍承認的,針對種族、民族、族裔、文化或宗教理由進行的迫害;
強迫失蹤。
各國政府和國際機構必須履行其職責,不僅要對可能的種族滅絕指控,而且還要對危害人類的罪行進行指控。如果無所作為,在這個互聯網時代,世界各地的個人可能採取共同行動向政府施壓,使這些政府和其它國際機構將不得不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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