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出發點是要將在台灣涉嫌殺人後逃回香港的陳同佳引渡回台灣受審,但建議並未獲台灣當局認同,台灣陸委會表明不會在《逃犯條例》修訂的前提下與港府協商,即使香港通過修例,台灣政府亦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原因是條例一旦修訂,香港政府便有權將在港或經港的台灣人引渡回內地;在未能排除有關威脅之前,台灣決不會接受引渡陳同佳。在這種情況下,按理港府的修例理由已站不住腳,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卻謂香港政府會盡力游說云云。沒有理據的事,到底游說甚麼呢?

港大陳文敏教授指出,《逃犯移交條例》需要移交雙方有合作協議,移交一方對移交逃犯的終點國法制有信心,並且要確保逃犯移交後會得到公平的審訊,而逃犯移交後不會再被移交往第三國。九七回歸前香港跟外國簽定移交協議,回歸後一度引起多國擔心,因為香港跟中國再不是兩個國家,不能移交往第三國的條款不再存在。因此之故,當年的條例不將中國列作移交國,是強調「一國兩制」下中國仍然是第三國,符合不會同一個逃犯不會第二次移交的規定,方才消除外國政府的憂慮。林鄭月娥在政府任職多年,不可能不知道當年將中國撇除在逃犯移交的終點國肯定是刻意的,現在為了通過修例而矢口否認,大抵也是眾多識時務者之一而已。

李怡對修例一事有這樣的評論:「我一向認為,就社會問題,不論多深多複雜的道理,如果你不能用人人都明白的語言講清楚,其實很大程度是因為你自己都不大了了。奇怪的是,無論是西方的法律專家,香港大律師公會,立法會法律顧問,他們對修例提出的意見大眾都能夠明白,唯獨政府高官就越解釋令人越糊塗。」含糊其辭的原因,很難不令人聯想到背後總有一些不可告人的事!

漢代劉向的《新序‧雜事》記載,春秋時,有一位名叫子高的葉公愛龍成癖,他身上佩帶的鉤劍、鑿刀上都飾有龍紋,家裏的梁柱門窗上都雕刻著龍。上界的天龍聽說人間有如此喜歡龍的人,就決定來拜訪葉公。一天,天龍降落到葉子高的家裏,它把頭伸進窗戶裏探望,把尾巴伸到堂屋裏。葉公看見這天龍後,嚇得面如土色,失魂落魄。原來葉公並非真的喜歡龍,而是喜歡似龍非龍的東西而已(是葉公非好龍也,好夫似龍而非龍者也)。

香港政府口口聲聲說要為陳同佳案的受害人伸張公義,卻置大部份港人對修訂《逃犯條例》後公義受損的擔憂於不顧,說到底,也是葉公一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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