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本月初就協和小學案裁定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不算犯法。昨日在城市論壇上,多位講者批評政府過去多年濫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作「萬能key」,尤其是在雨傘運動過後,以此拘捕多名社運人士,製造寒蟬效應,箝制言論自由。

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女教師洩露入學試題案,高等法院去年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只適用於未獲授權或不誠實地取得資訊的行為。律政司不服,今年2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本月4日裁定當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不算犯法,最終5位法官一致駁回律政司上訴。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根據港府1993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時解釋,增補的161條是針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即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立法原意是針對詐騙。

傘運後檢控大增 莫乃光批製造白色恐怖

昨日在港台節目《城市論壇》上,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解釋當年政府立法的原意,但其後被廣泛的濫用,雖然今次終院法官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1C的部份,但仍有其它部份仍有含糊的地方。他認為法院的裁決仍未能釋疑,「如電腦的定義現在是否應該改變?秋後算帳的時限是如何等?如是否用幾條罪交叉檢控?網上言論是否入罪如何處理?也帶出選擇性執法的情況。」

莫乃光批評政府至今不肯透露此罪名檢控的分類數字,但在2014至15年用此罪行拘捕的數字升高,2015年627宗,2017年381宗,2018年436宗,「2014至15年特別多,大家知道是甚麼原因就是雨傘運動。」他又指,當局此舉是製造白色恐怖,「當時有一些言論警方會出來說,我們會用此條例拘捕你,你不要以身試法。這正是政府將條例擴得很寬強行使用,除了濫用之外,還會製造白色恐怖。」

籲政府盡心草擬新法例

法改會早在2018年5月就雜項性罪行發表諮詢文件,當中建議新訂一項窺淫罪,將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例如以照片、錄影帶或數碼影像形式)的行為刑事化,但政府遲遲不去立法。

論壇後,莫乃光認為政府不需要再等法改會的諮詢報告再去立法,他強調只要政府有心很快做到。「你看《逃犯條例》加了所謂假諮詢也是6至7個月,所以它要做可以很快。要看政府關心甚麼,它真關心這些法例,或是一些政治或中央叫它做它就急急腳做,對於一些它們過去應該負責任做,但拖延多年。」他又說,法庭判詞一直以來方向明確,不明白政府律師為何認為他們有機會上訴成功,認為政府絕對有理由同時草擬一條新法例。法改會方向也很清晰,沒有法定要求政府一定要待法改會通過某一項目,才可草擬新法例,「你問下《逃犯條例》有無經過法改會?所以政府肯做就可以立即做。」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也認同政府將此條例越推越廣,可以說是濫用。「今次終審法院的裁決是撥亂反正,讓大家回到此條例原本立法的意圖。真的不可以濫用這個條例,應該在法律上無論你的行為在虛擬世界做,或在實質的世界做,如果是犯法就是犯法,都應該用一個特定的罪行去檢控,不應用不誠實使用電腦,將行為在現實世界做就不犯法,但在虛擬世界用自己的電腦就變成犯法。」

張達明:政府執法與民意有落差

張達明指,過去當局的檢控對言論自由造成影響,「那個言論沒有構成這種(刑事)程度,但是你用電腦講一些東西,接著就拘捕你,說你不誠實使用電腦,開了這個頭,這個很影響言論自由。」同時,警方拘捕疑犯用不誠實使用電腦時,也自然沒收其電腦,執法部門可趁機看到電腦中的私人資料,張達明認為這是非常不理想。

至於今次終審法院的裁決是否會引發翻案潮,張達明表示不容易。但他說從近期的一些事件看出,政府在法律改革及執行方面都與民意有相當的落差,「究竟我們的政府是否有足夠的民主成份,令政府可以跟民意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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