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召開第七次會議,繼續逐條審議草案,多名議員質疑國歌「符合尊嚴」的定義,認為難有尊嚴的標準。
多名民主派議員在昨日會議上,要求當局清楚交代第3條中「尊嚴」一詞的定義。公民黨議員郭家麒質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若唱國歌時展示國歌填詞人田漢被中共折磨而死的歷史事實,會否被視為違法。「一個為義勇軍進行曲被政治迫害致死的田漢。我覺得最尊重的方式是悼念田漢和這幾十年年來被中共迫害致死的人士,這是個事實,我覺得很尊嚴,尊重歷史,包括國歌播放前後,展示標語悼念被中共迫害致死的民眾,以及呼籲『起來不願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奴隸』等內容,這是否違法?」
聶德權未能正面回應,只重申要視乎該行為是否公開、故意和有意圖侮辱國歌。公民黨另一議員楊岳橋追問其它法例中有否用上「尊嚴」一詞,質疑國歌的尊嚴是無法捕捉,擔憂法例通過後法庭會如何演繹。
民主黨議員鄺俊宇形容3條條文是的所謂「尊嚴」是「畫蛇添足」,因為根據維基百科「尊嚴」一詞並無國際公認標準。議會陣線議員朱凱迪直言,港府就奏唱國歌的標準和要求符合尊嚴方式的奏唱都是「無中生有」,因為大陸的全國性國歌法法例中都未有提及,質疑相關條文存在的必要。
人民力量議員陳志全要求政府正面交代「符合尊嚴」的定義,但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只讀出英文字典對「尊嚴」的解釋,稱「尊嚴」可有不同意思,未能按陳的要求提供清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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