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下屬的監察員(CIS Ombudsman)辦公室於2018年9月6日召開有關各方電話會議,討論移民局在2018年7月13日頒發的一項新的政策備忘錄。這個備忘錄推翻了移民局以往在拒絕移民有關申請前先頒發補件請求(Request for Evidence,簡稱RFE)或拒絕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簡稱NOID)的精神和實踐,而指示移民官在某些初始文件短缺(lack of initial evidence)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拒絕移民有關申請。移民局代表在這個會議上對此備忘錄進行了介紹,並以問答的形式回答了有關問題。
問:移民局這一新政策對審案官員有甚麼影響並如何能夠改進申請的審批過程?
答:這一新政策在適當的情況下給審案官員充份的裁量權,使移民官能夠集中精力審案而不是花費時間尋找短缺的文件,因為提供證明符合條件的證據是申請人的責任。這一政策不是為了懲罰那些申請人的無辜錯誤或對證據要求的誤解。如果初始文件短缺,移民官應當考慮各種因素後決定此短期是否由於申請人的無辜錯誤或對證據要求的誤解而造成,以及申請人在滿足表格說明和法律要求上所做出的努力程度。
問:這一新政策會如何影響移民局審案進度?
答:移民局的這一新政策旨在打擊那些無根據或不完整的申請,並鼓勵申請人努力收集和遞交要求的支持文件。通過打擊那些無根據或不完整的申請,移民局將會更加有效地審理各種申請。
問:移民局如何協調這一政策和最近公佈的其它新政策,例如新的出庭通知(NTA)政策?
答:移民局在執行此政策時沒有特別考慮和其它政策協調,但此政策的執行和其它相關政策不存在衝突。此政策備忘錄沒有和其它備忘錄協調起草。
問:有時補件要求的文件已經提供,申請被拒的原因是缺少某文件而此文件確實已經提供,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應當怎麼辦?
答:移民局的新政策不改變現有關於上述情況的處理常式。如果申請人認為補件請求是錯誤的或補件丟失,申請人應當根據原有程序聯繫移民局。另外移民局的新政策沒有改變或限制申請人的上述權利。
問:申請人應當用甚麼做指導以確保申請初次遞交文件的完整?
答:要求的初始文件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表格說明中都有列出。
問:對某些申請來講,補件請求是不可避免的(如I-864表格需要的更新稅表,待批時間超過一年的綠卡調整身份申請需要的體檢表),此類申請是否會繼續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
答:移民官將根據法律要求來處理此類申請。另外此類申請與短缺初始文件申請的情況不同。如果需要更新的文件或資訊來決定申請是否符合條件的話,移民局會頒發補件請求。
問:如果被拒的申請不符合行政救濟(administrative relief)的條件,那麼申請人可以重新遞交申請嗎?
答:通常來講,一個申請被拒並不禁止申請人重新遞交申請。
由於移民局這一最新政策,申請人可能由於申請文件不齊而導致申請直接被拒而沒有補件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不但損失了申請費用,還可能失掉身份。鑑於這些嚴重後果,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需要仔細檢查所有支援文件,以免出現由於初始文件不齊而導致申請直接被拒絕的情況。
註:張雪梅律師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美國移民法和歸化法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尤其擅長職業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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