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美國司法界和美國主流政治法律話語對憲政的解釋,最核心的宗旨是:擱置道德判斷、保護公民權利,也就是保持中立性原則。其中主要體現在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隱私權這幾個領域的憲政問題上。
但是,這種中立性原則,也並非是美國傳統觀念,而是近幾十年的產物,其中也包括在言論自由方面。
言論自由在美國的憲法中地位顯著,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准制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但是,它並沒有保護個人免於政府本身干預的權利。
傳播淫穢物品和信息、色情作品,在美國過去並不是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
整個20世紀20年代至50年代,最高法院通常區分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和它不保護的言論,即「較高價值」的言論和「較低價值」的言論。這一「言論自由的雙階理論」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訴新罕布什爾州案中表現得很清楚,該案中最高法院全體一致裁決某些類型的言論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這些言論包括猥褻和淫穢的、褻瀆神明的、誹謗的,以及侮辱或挑釁的言辭等」。最高法院主張,這些言論「不構成表達思想的重要成分,其社會價值微乎其微」,以至於「秩序和道德的社會利益」更為重要。[1]
在1957年的羅斯訴合眾國案中,最高法院繼續區分言論的種類並裁決說,淫穢言論及出版物「完全沒有可取的社會意義」,「不在憲法保護的言論或出版物範圍之內」。[2]
在美國有反淫穢的法律,法律反映出的觀點認為:「整個共同體相信,淫穢是不道德的,對於個人是錯誤的,並且在體面的社會中沒有位置。」反淫穢法是「以傳統觀念為基礎的,紮根於美國的宗教經歷之中,是政府對社會和個人的體面與道德的責任」。[3]
但是,上世紀60年代,左派的各種學生運動、反戰運動、搖滾樂、嬉皮士、女權運動、性解放等背離傳統的運動甚囂塵上。此時,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自由派大法官厄爾・華倫(Earl Warren)。
在沃倫做首席大法官期間,最高法院做出了許多影響深遠的裁決,其中一項裁決是全面允許淫穢信息的出版發行。
據資料統計,從1966年到1970年,美國最高法院做出34項裁決,推翻下級法院禁止淫穢信息的判決。這些最高法院的裁定沒有簽名,而且大部份只有一兩句話。換句話說,大法官們無法論證自己的裁定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裁定後,好萊塢在1966年從製片法規中去掉了對淫穢信息的限制。之後,各種淫穢作品爆炸式增長,如今已經無處不在。
按照美國的傳統和過去的憲法,淫穢物品不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的內容,顯而易見,這也是屬於一個簡單常識的認可範疇。
參考資料:
[1]:Chaplinsky v.New Hampshire,315 U.S.568,572 1942
[2]:Roth v.United States,354 U.S. 476 1957
[3]:Louis Henkin,”Morals and the Constitution:The Sin of Obscenity,” Columbia Law Review,63(196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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