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中共公佈反間諜法《實施細則》。該細則對境外組織、代理人、敵對組織、間諜器材等頗具爭議性的概念做出定義,再度引發外媒關注。
周三,中共國務院在反間諜法施行三年之後,終於出台《實施細則》,共5章56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反間諜法》在中國國內外一直廣受批評,認為有關間諜行為的定義含糊其辭、模糊至極、給當局留下無限操作空間。如該法第39條中的所謂「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這一概念曾備受詬病。
美國之音指出,該細則「在很多領域極大地擴大了入罪範圍」。該細則將第39條「以外」行為明確為八項,甚至明確寫明「文字」也可以入罪。該細則說,「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佈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此外,外籍人未經當局許可會見中國國內的人等都可被認定觸犯間諜罪。
美國之音還指出,該細則雖然對「專用間諜器材」在做出了一些具體認定、省去了「以外」的同時,卻保留下了同樣令人不安的「其他」。如「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其他出版物」、「其他相應證件」、「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等同樣含糊不清的定罪條件,使當局可以用間諜罪的罪名治罪任何人。
德國之聲刊載題為「中國公佈反間諜法細則 被批打壓異議人士」的文章,稱人權組織和外國政府批評中共的安全法為中國共產黨提供機會,對那些挑戰中共和呼喚政治改革的積極份子和異見人士進行打壓。
台灣中央通訊社刊載題為「陸公佈反間諜法細則 破壞統一也算違法」的文章,對該細則中「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屬間諜行為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這一規定,予以特別關注。2015年,中共推出國家安全法,香港與台灣政界曾同時做出反彈。
東網的報道則關注細則中關於「竊聽器偷拍鏡屬間諜器材」的規定。
早在反間諜法審議期間,就有學者提出,「專用間諜器材」是一個沒有辦法明確的「虛假概念」,是一個不合時宜的名稱。按照現實情況,公民應該有權在自己私人領域佈設竊聽、竊照設備和器材,以便保障自己財產和生命安全。如果把這些器材的使用和持有視為違法甚至犯罪,很可能會侵犯公民權利。更關鍵的是,甚麼是專用間諜器材,甚麼不是專用間諜器材,普通公民根本無法辨別,在這種情況下,讓他們承擔不持有和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義務,就成為一個不現實的要求。
該細則出台之前,中共曾大力推行、宣傳反間諜法。據大紀元報道,今年4月,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實施一項反間諜「新招」,鼓勵民眾檢舉間諜活動,對舉報者的賞金可達50萬人民幣;南京則在20所中小學試點「國安教育」,中共制定了首套《中小學國家安全教育》系列讀本,其小學版每單元後還輔助了遊戲環節,像「找找誰是間諜」等等,令海內外輿論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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