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或譯扶持行動)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法律上要求的平等機會。此法案的推出,本是為了防止人們在「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上歧視少數族裔,因而影響到少數族裔人士的讀書及就業。然而,該法案也帶來相當大的社會爭議。基於該法案而制定的一些政策,如種族配額或大學入學的性別配額等,都被批評為「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

不少白人保守派、亞裔人士認為,這種平權運動矯枉過正,形成了一種對白人、亞裔美國人和男學生的「逆向歧視」。也就是在高等教育入學時任何一個孩子都可能在考試分數高於一個黑人孩子時遭到拒絕,而考分相對較低的黑人孩子可能被錄取。

以下是與平權法案相關的兩個案例回顧:

案例一: 全美64個亞裔組織聯合申訴指哈佛歧視亞裔生

2015年,全美64個亞裔組織曾向美國司法部遞交行政申訴,要求徹查哈佛大學在錄取亞裔生方面的歧視行為。

在聯合申訴中,亞裔組織要求美國教育部和司法部對哈佛的錄取機制展開詳細調查;要求哈佛大學和其它常春籐大學停止錄取中的歧視性行為,以種族配額而非學生的成績,將學業出眾的亞裔學生拒之門外。

根據申訴團體的聲明:在過去20年裏全美亞裔學生增加了近一倍,在學生綜合質素大幅度提高的情況下,哈佛及其常春籐大學對亞裔學生的錄取比例仍然停留在14-18%。亞裔學子進一流名校的SAT分數要比白人高140分,比西裔高270分,比非裔高450分。

哈佛大學否認了該校的招生政策與「種族歧視」有關聯。

案例二: 白人女生控告德州大學歷時8年 高院判輸

白人女學生費舍(Abigail Fisher)2008年控告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原因是她是白人而沒有錄取她。多年來,這一官司在全美範圍內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各方分歧嚴重。

這個官司幾經周折,被送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於2013年6月24日以7比1的投票,支持德州大學的訴求。高院認為:「大學錄取時考慮學生的種族背景依然是維持校園多元化的必要手段;但同時也指出,法院不能容忍大學濫用以膚色取人的原則,只有當學校證明不考慮膚色的錄取政策無法達到多元化目標時,才可參考學生的種族背景。」

針對高院對德州大學提出的條件,費舍再次對德州大學在考慮學生種族背景時的「誠意」發出挑戰,美國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庭受理,並於2014年7月裁決支持德州大學。隨後費舍向高院提出新的動議,於2015年6月得到高院受理。2015年12月,高院進行了口頭辯論。

2016年6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仍支持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依「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的招生做法。

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寫道,這是高院4比3的投票決定。甘迺迪大法官和高院自由派大法官說,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特別挑選一些少數族裔學生入學的做法是符合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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