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方認為失蹤的訪問學者章瑩穎已遇害,但對疑犯克里斯滕森提出一項指控:綁架罪(Kidnapping),這令很多華人不解,為何不是謀殺?如果證據確鑿,已廢除死刑的伊利諾伊州是否可能對疑犯要求執行死刑?

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星期一(7月3日)在伊州中區聯邦法院第一次上庭,在9分鐘聆訊過程中,他全程表情冷漠,只回答了一句「是」,其餘時間都沒有發聲,或只是與辯護律師低聲交談。

而在法院門口,有兩百多名華人在現場集會,呼籲還章瑩穎及其家人公正,希望嚴懲罪犯。在短暫庭審後,法官決定不給克里斯滕森保釋候審。

據悉身在美國的章父在得知警方確認章已經死亡的消息後,非常悲傷。7月2日,為章瑩穎家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的律師王志東告訴南都記者,章父希望給疑犯克里斯滕森以最嚴厲的刑罰:死刑,並希望儘快找到章瑩穎,帶她回家。

針對控方對克里斯滕森的「綁架」指控,有華人律師呼籲司法部追加「一級謀殺罪」指控,也有西人專家分析目前的時機尚未成熟,但日後一定會提告疑犯「謀殺」。

華人律師網上呼籲對疑犯提謀殺罪

洛杉磯的刑事律師劉龍珠已於7月2日在網上發起請願,要求美司法部對克里斯滕森以一級謀殺罪提起檢控。

他認為現在控方對章案疑犯的「綁架」指控太輕,應該以謀殺罪以及在法律規定之內的最大限度,對疑犯提起刑事檢控。

按照聯邦法典18 U.S.C § 1111規定:謀殺是惡意的、預謀性的非法殺害他人生命的行為。謀殺的犯罪方式有投毒、伏擊或任何有意的、故意的、惡意的、蓄意的殺人方式;或通過縱火、脫逃、殺人、綁架、叛國、間諜、蓄意破壞、性侵或加重性侵、虐待兒童、入室盜竊、搶劫等方式;或毆打、酷刑拷打兒童;或以精心蓄意謀劃的方案,非法、惡意地致人死命——則為一級謀殺罪。

他表示:「雖然受害人章瑩穎的屍體至今未能尋獲,但疑犯已經承認,他在違背受害人意願的情況下,將受害人限制在自己的房間裏。」而且執法機構認為章瑩穎已經死亡(見《刑事檢控書》第9頁第26行),以及檢控書上面列舉的事實證據,包括之前警方發佈的監控錄像、對疑犯的收集刑事鑑定、肇事車輛等物證以及合法監聽下錄取的音頻,因此他呼籲以謀殺罪對疑犯提起刑事檢控。

此外,劉龍珠質疑警方在調查章案過程中的一些做法。按照美國法律,美國警察可基於合理的理由(Probable Cause)搜查和逮捕疑犯。「從控方起訴書來看,章瑩穎9日失蹤,12日警方第一次盤問克里斯滕森、15日將疑犯帶到FBI配合調查,為何不早抓捕疑犯?而且對這類的綁架案,為何當地警方未在第一時間處理並通知FBI?如果早動手,或許章能倖免遇難。」

西人專家指謀殺指控尚早,但未來可行

紐約市立大學(CUNY)法學教授布萊克(Robert Blecker)支持對惡劣的罪犯執行死刑,他是美國法律界少數支持死刑的知名專家之一。

他表示以檢控書來看,(現在)指控克里斯滕森「謀殺」還太早——因為從章失蹤到假定遇害死亡之間的時間不夠長,必須推定受害人章死亡時間超過一年,控方才可以提出謀殺指控。

這或許是控方現在不提謀殺指控的原因,但並不意味著會讓疑犯逃之夭夭。「謀殺指控沒有時效性,意思是說隨著證據的積累,不管過去多長時間,只要控方有超出合理懷疑範圍的證據,懷疑被起訴對象綁架且殺害了受害人,就可以對其提告。」

也就是說現在控方未對克里斯滕森提出「謀殺」指控,但將來他也難逃過這一指控。這一點是因為美國的法律體系不同。按照美國法律,控方必須證明指控對象在超出合理懷疑的基礎上有罪(Guil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而只需要證明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有罪。而選出來的陪審團人員則聽取雙方的意見,依據常識判斷該案所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必須所有人一致認為被告無罪或者有罪才行,最後由法官定奪最後的法律懲罰。

布萊克表示:「即使現在控方提出綁架指控,也要注意比較關鍵的一條,就是疑犯沒有勒索贖金。」這一條很可能被辯方抓住進行反駁。

他想要提醒控方注意:「假如克里斯滕森說——『是的,我邀請她上車,她同意了。然後我把她放下車,開走。我並不知道此後發生了甚麼。』如果在法庭上他這麼講,連綁架指控都可能「超出合理懷疑」的範疇,謀殺指控更是很難站得住腳。」

對於章父希望給予凶手嚴厲的懲罰,而伊利諾伊州已經廢除死刑,布萊克表示:「雖然在州內的判決不可能援引死刑條款。但只要聯邦死刑還在,仍可能尋求給予疑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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