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警務人員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毆打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案,今年2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各被判監禁兩年。七警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其中高級督察劉卓毅、警員劉興沛、及警員黃偉豪,昨日獲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准保釋,就刑期等候上訴,但法官認為定罪上訴沒有合理機會。

案發時任高級督察的次被告劉卓毅,獲准以5萬元現金及5萬元人事擔保保釋,第4被告警員劉興沛及第7被告黃偉豪,均以1萬元現金及1萬元人事擔保保釋,期間各人須交出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3名上訴人服刑已超過4個月。

申請昨早於上訴庭進行,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表示,本案案情極為嚴重,過去並無同類案例,根據現有資料,不認為3人的上訴理據有成功機會。但就刑期來說,考慮到事發時情況環境,各被告一方面面對示威者的激烈甚至暴力行為,另一方面要繼續執行職務維持治安,承受着巨大壓力,遇到曾健超淋潑不明液體挑釁,才作出毫不理性的作為,但原審法官採取離最高刑罰只有半年的兩年半作量刑起點,有值得商榷之處;而上訴聆訊在未來6至9個月內未必能進行,有可能令他們已服刑期比實際刑期長,故批准各人保釋等候上訴。

法官指由於案件受公眾關注,故撤銷法例中對傳媒報道保釋申請程序的報道限制。

代表劉卓毅的律師,在庭上要求法官楊振權翻看過事發時的新聞片段,指被告事發時有阻止同袍向曾健超施襲,並曾經成功,所以即使他在場,法律上亦不能說他是串謀集團的一員,判刑亦不可能與其他施襲者相同。而3被告的另一上訴理據,是質疑原審法官接納將相關新聞片段呈堂時所採納的證據標準。

楊官指,警員見到一人被多人毆打,應該即時拔槍阻止,而不是上前安撫他們,看過證據及片段,認為上訴理據不切實際。法官退庭考慮後指申請人證據不足,完全無說服力,犯罪行為無理,就定罪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

控罪指7名被告於2014年10月15日凌晨,在添馬公園變電站毆打曾健超;而第5被告陳少丹被控普通襲擊曾健超一罪亦成立。7人各判監2年,陳少丹的普通襲擊罪則囚1個月,獲准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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