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憲法是不是法律?憲法當然是法律的一部份,而且是根源性的部份,基礎的部份,絕不應違反,違反是嚴重的事情,必須認真面對。但違反憲法與違反法律是兩回事。在概念上首先就要分清楚。

筆者自然應解釋一下本文的背景資料。梁天琦因為被指違反基本法而被選舉主任DQ (Disquality取消資格),基本法是憲法,表面上有其依據,但這名選舉主任不可能不先取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律政司代表整個政府,若然同意,代表的不單是濫權,不單是政治打壓,而且是漠視了法學院一年級學生都應知的法制常識,後果非常嚴重。

講法治,講守法,所有人守的只應是實體法,是立法機關經正常程序立法的法例,或普通法延續多年的法律原則。這是一套嚴格行之幾百年有效的制度,不容幾個掌權的官僚以個人一時的創意或政治上的方便加以隨便引申。

《立法會條例》第39(f),是指「因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施行無資格在選舉中成為候選人」。梁天琦被DQ是指其言論違反《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有法制常識的人皆知道,憲法只是用以解釋實體法(substantive law)之用,並不能直接在法庭用以訴訟。有一些國家有憲法法庭或憲法訴訟的制度,中國及香港肯定沒有。解釋法例或是憲法的權利在法庭,官僚在應用法律之時也能解釋法律。但一拼解釋法例同憲法並以此為由拒絕公民的選舉權力,肯定是越權的行為。亦是此風絕不可長的問題。

不作政治考慮,官僚從來儘可能將解釋法例的責任留給法院。這也是對三權分立的基本尊重。上述39(f)並無指明是基本法,立法原意也不可能是指基本法,理由非常簡單。因為基本法的條文眾多而矛盾,基本法清楚保護言論及表達意見的自由,並無寫明宣傳港獨是例外。按國際標準,人民要求分離自治是被尊重的人權。若有法例清楚界定宣傳港獨的訴求是違反法例,並授權選舉主任在特定清楚的情況下DQ候選人,則官僚的決定才算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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