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晚上旺角警民衝突事件後,警方連日拘捕涉嫌人士,至今已拘捕65人,其中37人全部被控一項暴動罪,一人其後改控非法集結罪,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數十名港大學生到場聲援被捕學生,過百人逼滿庭內旁聽席。親梁振英的政團組織則用遊行發起簽名等形式,呼籲警方強硬執法。有言「慶父不死 ,魯難不已」,評論指,中共地下黨特首梁振英上任以來撕裂香港,是社會衝突升級的禍因。今次梁振英率先定性事件為「暴亂」,試圖借題發揮,恐嚇港人,進一步製造更大衝突,背後或涉及梁振英及其政治後台、中共江派二號人物曾慶紅所處的政治困局。
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的37人,年齡由15至70歲,昨晨分批由警車押送到法院。其中7人是學生,包括中大學生會候選內閣成員曾建恆,港大《學苑》候任總編顧博謙,還有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新界東補選候選人梁天琦等。他們涉嫌在年初一星期一晚至星期二凌晨,在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違反《公安條例》第19條,全部被控以一項暴動罪。
另外一名15歲姓胡少年同樣被控一項暴動罪,則轉交兒童法庭審理,星期五提堂。27歲女被告譚曉彤則獲改控「參與非法集結罪」,是目前唯一獲改控的被告。
控方表示,基於公眾安全考慮,以及避免再有類似事件發生,向法庭申請禁足令,禁止各被告進入旺角道、花園街、登打士街及上海街之間的範圍。同時要求將案件押後至4月7日,等候調查及法律意見,獲裁判官接納。各被告獲准以2千至2萬元保釋。
逾百人旁聽 團體聲援被捕者
昨日開庭,由於案中有3名港大學生被捕,逾40名港大學生一早到庭聲援,包括前學聯代表梁麗幗、港大罷課風波中的罷委會成員王俊杰及袁源隆、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及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等人。庭內有過百人旁聽,座無虛席。庭外則有逾30人包括被告家屬等候消息,部份家屬憂心得哭出來。
庭上,多名被捕人士透過辯護律師投訴警方使用不必要武力,包括報稱是廚師的薛達榮指警員用警棍打中他的後腦,令他受傷要縫7針;報稱是補習老師的陳宇基也透過律師投訴,被捕時被警方粗暴對待。
學民遊行抗議警方濫捕
警方至今拘捕65人,不排除有進一步拘捕行動。被捕人士中,多兩人被落案控以暴動罪,包括2月10日在機場被捕的22歲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以及佔中期間打扮成美國隊長的32歲男子容偉業,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昨日下午4時半,一批學民思潮成員由灣仔家計會遊行至警察總部抗議,學民思潮強調,多間傳媒拍到林淳軒於旺角抗議現場示威人士和警員中間調停,並無做出襲擊警方以及任何暴力行為。警方缺乏足夠證據情況下,無理拘捕林淳軒,學民思潮對於警方濫捕亂控深表憤慨,要求警方立即釋放林淳軒,並且就濫捕一事向同學道歉。
學民思潮成員周庭表示,林已被正式起訴「暴動罪」, 林的義務代表律師向他們表示,林在落口供、簽任何文件或證供、及被正式起訴時,警方皆不允許林與律師聯絡及尋求法律援助,認為警方違背對林的承諾及無視被捕者的人權。
林淳軒的老師、中大神學院教授陳龍斌也有出席遊行聲援,他指,警方理應讓林在公平的情況下接受警方的調查程序,如警方無任何證據應盡快釋放林淳軒。
黃之鋒:警有意將衝突扯上學民
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昨日在出席一電台節目時表示,林淳軒當時表現和平理性,並無與警員發生衝突,質疑警方拘捕林淳軒是事前部署,要將衝突事件與學民思潮扯上關係,又質疑是誰挑起社會衝突。
連日來,泛民政黨皆譴責旺角衝突中的暴力手法,歸咎特首梁振英製造社會矛盾,並質疑警方向天鳴槍的舉措。現任監警會委員黃碧雲對警方向天鳴槍的舉措有保留,認為當日警方也面臨失控邊緣,有警員亂棍毆打記者,甚至拾起磚頭掟向市民還擊,質疑當日的現場指揮是否失誤,導致有裝備不足的警員被示威者包圍的情況出現,認為監警會應就事件作全面了解。
親建制派多個團體,包括油尖旺區議員、街坊會、工商聯會及廣東社團總會代表,昨日則到警署慰問在旺角騷亂中受傷的警員。民建聯則在全港18區發起「嚴懲暴徒 守護香港向暴力說不」簽名行動,呼籲政府強硬執法。
【評論指旺角事件疑點重重】
時事評論員黎則奮分析,特首梁振英政權的制度暴力統治下,當局漠視民意,很多東西都硬來,根本沒有解決社會矛盾,類似今次旺角事件的衝突遲早都會爆發,而事件中疑點重重,不排除是刻意安排。
■小販在除夕晚已開始營業,大批市民已經光顧,當局非常清楚派食環署之後再介入執法,會引起民憤;
■衝突是在凌晨前後突然發生,之前已經不再抓小販,但是突然有一批人衝向交通警察,令開槍場面出現,局面一發不可收拾。
■警方有部門負責監察所有激進組織,是明知他們年初一晚上有號召,為甚麼不在裝備 上加強部署,令前線警員處於被動挨打,生命也受到威脅,但客觀上凸顯示威者的「暴徒」形象;
■梁振英慣常在中國新年休假,今次突然破例;而事件後沒有取消煙花匯演,其他國家和地區絕不會如此,所以整件事是非常詭異的。◇
【旺角衝突拘捕及檢控概況】
被捕人數:65人 落案起訴:38人
年齡介乎:15-70歲 昨日提堂:37人
排期:4月7日再審
控罪:
■ 一、參與暴動——據《公安條例》19條,參與任何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一經公訴程序,最高可判監10年。
■ 二、非法集結——凡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法,最高可判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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