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能隨政權的喜好而判案時,我們還可以認為這是一個文明的司法制度嗎?法官的角色,由十六世紀的法蘭西斯煙肉(Francis Bacon 1561-1625)起,就告誡法官的角色只是宣示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應公正地聆聽而不是代入案中任何一方。普通法與大陸法不同之處正在這裏,法官的責任不是去找尋事實的真相,這必然涉及與警員一樣要破案的主觀心態,容易造成冤案。法官的責任,只限中立地裁決,不是去打擊犯罪,而裁決必需嚴格按照已有的證據法原則,必須是寧枉毋縱。

所謂人有相似,物有相同,就算是特別的專家,也不容易憑照片就斷定某人的身份,何況是作為普通人的法官。但旺角警民衝突後被告之一的楊家倫,就被法官自以為準確無誤地認出。這是不可思議的。本欄在3月24日評論沈小民法官判另外兩男一女囚三年期之時已經指出法官作有罪推定是十分危險的事。今次大概是同一法官,就算不是思維也一樣,而且更過份。

當法官同執法人員自詡正義,要運用法律武器打擊有害社會的罪犯之時,是最為危險的。很多冤假錯案固然由此發生,就算不是,這種求方便的濫判對司法的傷害更為嚴重,因為這是文明的倒退,法治亦因為打擊所謂罪案而求方便所破壞無遺。

此案法官想像力豐富。他特別留意到被告的上門牙有相片中犯案者亦露出哨牙情況相同,認為被告的雙眼,亦與相中人一樣。心理學常識告訴我們,當你認定某一事物之時,你會自然將不相干的事物與之連在一起。無論如何,凌晨二時在街上拍到的照片有多清楚?這個法官也不是鑑別照片的專家,能力不比一般常人更高,完全可能被主觀的想法左右其判斷。

筆者是否在偏幫我所稱的「義士」?那是一定的,但我也不能沒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判定誰人沒有犯事。楊家倫半夜在旺角出現,之後買了新的八達通,改作不戴眼鏡及電腦枱上不再放電腦,這是說他九成有犯事。對了,九成可能是不能入罪的!必須全無疑問才可以。法官是出賣了我們的法治以便打擊他認為不對的行為,這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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