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立在解釋法律之時,常常謬誤(unsound),這不是筆者的評語,筆者的評語這人是配合中共三權合作論的「司法魔皇」。他判案經常謬誤是終審庭法官在他當高院及上訴庭長之時給他的評語。眾多案件之中,特別要指出他判法輪功阻街之罪不成,但襲警罪則維持原判罪成。終審庭認為這邏輯謬誤,警員干預法輪功合法示威在前,法輪功成員抗警就係合理。

很明顯而簡單,馬道立的法律質素差,思維上以討好兩方面為出發點,於是有判出法輪功又合法又犯法的矛盾。今天他判雙學三子的上訴案,有意見認為他害怕國際上特別是美國政客的壓力,所以放生三子。說他怕不如說中共怕,他只是配合找尋理由放人,當然這是表面上無法可以證實的指控,所以筆者不多談,只談他法律上的謬誤。

他承認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在三子犯案之後才作出,基於法律不具追溯性,所以判上訴庭的裁決敗訴云云。

法律不應追溯係人盡皆知的原則,馬道立全無新意,他的謬誤在於他判梁頌恒及游惠禎被DQ案上訴之時,對這金科玉律的普通法原則視而不見,間接賦予人大釋法追溯的效力。他今天是否回復正義,還是照中共的心意行事,只有天知道,但他的不同標準的謬誤,遷就時勢的裁決,矛盾的前後,則是彰彰明甚。

上訴庭修改了判刑的指引,是去年中的事,但之前連串重大案件,發生在之前的三年多之中,包括了「佔中」及旺角的「魚蛋革命」,已經有很大數量的義士被新標準重判以比三年前遠為嚴重的判刑,筆者這裏公開挑戰馬道立,以你的謬誤及無guts個性,你明天面對不同的上訴之時,你還能否堅持用同一標準?

筆者希望所有關心香港法治的朋友,共同努力監察香港的法官,法律的平等原則很簡單,是要人人一樣,亦不應有追溯性。既然馬道立以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不應引用到去年中之前的事件,那麼,反東北義士的上訴如何?梁天琦的判刑如何?旺角所謂暴動者的重判又有何依據?義士上訴時馬道立如何判?

筆者請大家不必有過多的希望,馬道立只會一如以往表現出多種標準的謬誤。這是政治,並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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