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10月26日)一名美國法官裁定,美國司法部(DOJ)解僱前聯邦調查局(FBI)局長科米(James Comey)女兒的決定是違法的。

美國聯邦地區法官弗曼(Jesse M. Furman)在長達55頁的判決書中表示,解僱莫琳‧科米(Maurene Comey)的決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未獲任何成文法授權)」。

司法部發言人透過電子郵件告訴《大紀元時報》:「本部門不同意這一判決,並將在適當時候提出上訴。」

聯邦政府此前曾向法院辯稱,限制解僱此類檢察官的法律違憲,侵犯了《憲法》第二條賦予總統的權力。

一名官員於7月告知莫琳‧科米,她將「依據《憲法》第二條」遭解僱,此舉引發了這宗訴訟。

訴狀指出,此次解僱屬違法行為,因為該決定「既無正當理由、亦未事先通知,且未給予任何申辯機會」。

《憲法》第二條將行政權賦予總統,規定總統必須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並指出有兩類官員——主要官員(principal officers)及下級官員(inferior officers)——可以協助總統履行職責。

司法部官員表示,這項由時任司法部長授權的解僱決定,根據《公務員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是合法的。

該法案部份條文規定,聯邦助理檢察官可由司法部長予以免職。

弗曼最終駁回政府的立場,支持莫琳‧科米。她在被解僱之前,擔任了近十年的聯邦檢察官。

法官聲稱,雖然法律授權司法部長罷免助理美國檢察官,但國會同時也規定,此類罷免僅限於「為了促進業務效率的正當理由」。

該裁決書聲稱,由於解僱信中沒有提及工作表現問題,且莫琳‧科米在被解僱前未接到預先通知,因此,這一解僱行為屬於違法。

這位法官還在裁決書中寫道,主張《憲法》禁止國會對美國助理聯邦檢察官(assistant U.S. attorneys)的免職設限,這種說法「完全違背了最高法院近兩個世紀以來的判例先例。這些判例以憲法中的《任命條款》(Appointments Clause)為依據,認定國會通常可以對『下級官員』的免職施加限制」。

這一裁決發生在美國政治敏感時期,引發了對聯邦行政部門人事調整權界限的討論。#

原文:DOJ Illegally Fired Daughter of Former FBI Director: Judge刊登於英文大紀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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