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10月19日),涉嫌毆打妻子致死的前Google工程師陳立人(Liren Chen)已同時提出「不認罪」及「因精神失常而無罪」兩項抗辯。在時隔將近兩年後,這宗震驚矽谷的案件再次開庭。

周四(22日),負責此案起訴的聖克拉拉縣檢察官嘉德伯格(Michael Gadeberg)告訴《大紀元》,下一次開庭定於11月18日,法院將指定兩名獨立醫師,評估他犯案時是否符合加州刑法上的精神失常標準。

控方預估,法院指定的評估可在醫師獲任命後6至12個月內完成;評估結束後,法院才會重新安排審判。

在周一的庭審中,陳立人的辯護律師韋斯利‧施羅德(Wesley Schroeder)正式提出「不認罪」,以及採用「精神失常無罪抗辯」(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簡稱NGRI)作為案件的重要辯護方向。

控方在回覆《大紀元》的郵件中表示,無法在法庭外討論本案的具體證據,也無法披露將如何回應辯方抗辯的訴訟策略。

預計先審理犯罪指控 再判斷精神失常抗辯

控方表示,審判預計分為兩階段:先判斷被告是否有罪;若認定有罪,再判斷其犯案時是否符合刑法上的精神失常標準。

依加州《刑法》第1026條,這類案件通常先審理其它答辯,再於認定有罪後處理精神失常問題。

2024年2月9日,Google華裔工程師殺妻案疑犯陳立人(右一)和律師Wesley Schroeder(左一)首次出現在加州聖荷西法庭上。(薛明珠/大紀元)
2024年2月9日,Google華裔工程師殺妻案疑犯陳立人(右一)和律師Wesley Schroeder(左一)首次出現在加州聖荷西法庭上。(薛明珠/大紀元)

醫生和陪審團需要確認兩點

控方告訴《大紀元》,在被告正式將犯案時的精神狀態列為爭議後,控方有權尋求取得陳立人過往的精神健康記錄(如果有相關記錄),並選擇自己的獨立專家進行評估。這項評估將有別於法院指定醫師及辯方聘請專家的評估。

「指定的醫生以及最終的陪審團需要確定,被告在犯罪時是否(1)患有精神疾病或缺陷,以及(2)由於該疾病或缺陷,他是否無法知曉或理解其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或者無法知曉或理解其行為在道德或法律上是錯誤的。」控方說。

根據《加州刑事陪審團指示》第3450號,被告須證明,犯案時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並且因此無法理解自身行為的性質與實質,或無法理解行為在道德上或法律上是錯的。

換句話說,這項判斷聚焦於犯案當時的精神狀態,而非僅看被告目前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即使證明犯案時患病,也仍須判斷疾病是否造成上述理解能力的缺失。而且是被告對此負舉證責任,其必須以有力證據,也就是「較有可能成立,而非不成立」的程度,證明抗辯成立。

控方可尋求精神健康記錄並另聘專家

控方說,辯方專家已用了約兩年時間完成初步報告,預期法院接下來指定的評估會較快完成。不過,6至12個月仍屬控方估計,並非已確定的完成期限或開審日期。

控方沒有透露報告對陳立人犯案時精神狀態的評估結論。

精神失常抗辯成立也不代表立即獲釋

若被告被認定有罪,而精神失常抗辯不成立,法院將依有罪認定依法判刑。若最終獲得因精神失常而無罪的裁決,也不代表被告立即獲釋。

依加州《刑法》第1026條,被告仍可能被送往州立精神醫院或其它適當治療機構收治,或依法接受門診治療。能否離開住院機構、轉入附條件釋放計劃,或完全解除相關限制,須依適用法律及法院程序決定,並非僅憑精神失常無罪裁決即可獲釋。

此外,精神失常無罪裁決也不自動等於可以終身住院。

加州法律對收治期限及延長程序設有規定。法院須依法確定最高收治期限,具體期限取決於相關罪行可能判處的最長監禁期間等因素。如要依《刑法》第1026.5條超過最高期限繼續收治,須經法定程序,並認定當事人因精神疾病、缺陷或障礙,對他人的身體安全構成重大危險。依該條作出的延長收治每次為兩年,再次延長仍須依法審理。

到本文截稿時,沒有獲得陳立人辯護律師施羅德的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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