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港業主反貪腐反圍標大聯盟到民政事務總署,就《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遞交意見書,主張大型維修工程及採購業主大會的親自出席門檻,一律要求20%或400名業主親身出席及投票;業主立案法團就大型維修工程及採購的合約,應設置一個月冷靜期。

大聯盟召集人莊榮輝表示,宏福苑「是一個好慘痛的教訓,我們不可以令災民的痛苦白白地去承受,承受這次痛苦之後,我們不希望這些痛苦會影響其他大廈,在其他屋苑重複」。

政府12日起,就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諮詢公眾一個月,涉及提高大型維修工程及採購決定的出席及投票門檻、改善委任代表文書制度、利益申報制度、會議程序,並加強主管當局權力。

大聯盟認為,就業主大會的親自出席門檻,政府建議的分級制門檻仍然過低,建議一律要求20%或4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親身出席及投票。就政府建議,業主大會舉行至少七天前,召開簡介會,大聯盟歡迎建議,並建議政府要求法團於業主大會舉行前至少14天,要全面披露大型維修工程及招標的文件予所有業主,及強制要求法團,安排相關的專業人士在場講解,並設有足夠的詢問時間。

質疑政府加強規管建議成效
倡設大額合約冷靜期

對於授權書制度,政府建議設立每人可持有委任代表文書的上限。但是大聯盟認為未能達預期效果,指有心圍標的不法之徒,可透過聘用或邀請其他人士,協助持有授權書,例如聘請10個人,就可以持有200份授權書。

政府亦建議,公開委任代表文書的資訊,研究是否應在業主大會舉行的48小時前在大廈顯眼位置公開張貼已提交委任代表文書的單位名單,並在業主大會上開放與業主查閱所有委任代表文書。大聯盟表示,不反對上述建議;但質疑其成效,稱過往有被人偽造及盜用發出授權書的單位,業主有可能並非屋苑居民,甚或是一些慣性缺席業主大會的單位,即使這些單位被盜用發出授權書,縱使公開資訊,業主亦無法跟進。

至於政府建議,要求業主及獲委任代表均需要於委任代表文書的表格中簽署,雙方並須提供部份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等,大聯盟認為法團秘書或主席未必能有足夠資料,核證業主及獲委任人士的身份證號碼,「在文書中加上警告聲明,是否真的能阻嚇日益猖獗的圍標不法之徒呢?」

大聯盟建議,透過「智方便」確認業主身份,杜絕偽冒授權書,並建議有限公司出任委員的代表,必須為公司註冊董事。

另外,大聯盟認為政府應列明投票應使用選票,並為選票制定特定格式,及列明法團應保存選票最少3年,以減少投票上的爭議,亦有助核查投票結果。

在利益申報方面,大聯盟稱不反對政府建議,法團須向參與工程的人士提供指定格式的申報表格,要求各方披露彼此之間任何形式的利益關係,並需向全體業主公開,如提供虛假申報就是刑事罪行。但大聯盟質疑如何核查相關申報是否屬實,「究竟上述建議的申報及在表格上發出聲明,對這些『食大茶飯』的不法之徒有多大阻嚇作用呢?」

大聯盟主張,政府應主動披露大廈管理公司、顧問公司及工程承辦商的公司及人士的資料,如某顧問公司聘用那一位註冊檢驗人員、那一位人士同時擔任多於一間工程承辦商的董事等,以助業主了解各公司及其員工是否有關聯。

另外,大聯盟建議,強制要求大額合約設置一個月冷靜期,期間強制法團容許業主查閱合約所有條文及細節。

同意加強主管當局權力

就加強主管當局權力,如在業主向主管當局申請後,可委任指明人士,訂下業主大會開會日期、委員出缺下重選管委會等,大聯盟稱政府應合理地加強自身的權力,協助無助的小業主,亦為對政策有合理的制衡,亦同意成立「上訴委員會」,讓業主就使用上述權力時,提出上訴。

大聯盟並同意政府就改動會議程序的建議,如在停電、升降機故障或爆水管的緊急情況下,將召開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時間,縮短為2小時或6小時;但認為要清楚界定「緊急情況」的範圍。

大聯盟亦贊成政府建議,將管委會委員資格,延至非管委會職位(秘書及司庫),即不得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曾於過去5年在香港或其它地方方犯罪行並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監禁的人,認為此舉有助保障業主對法團的信任。

大聯盟並贊成政府建議,考慮明確賦權土地審裁處,在收到法團、管委會及/或業主提出申請下,即使《建築物管理條例》另有規定,仍可就法團會議作出例外安排,例如現場時限訂定替代的通知及會議程序,以及作出土地審裁處認為適當的任何替代安排。本聯盟認為此舉有助法庭更靈活處理案件,有助業主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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