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大型犬「拉里」咬死兩隻小狗事件中,動物保護組織「毛孩守護」引述狗主稱,簽署棄養同意書後反悔,希望取回犬隻。前立法會議員、律師江玉歡今日(20日)在商台節目中表示,若簽署過程存在誤解或非出於完全自願,狗主在法律上有理據申請撤回。她同時指出本港現行寵物法例散落,完全缺乏直接針對「狗襲擊其它狗隻」的刑事罪行,罰則阻嚇力亦不足。
江玉歡指出,針對狗主能否撤回棄養文件,法律層面主要有兩項關鍵理據,一是若漁護署人員當時僅告知會「處理」,而未明確告知後果包括「人道毀滅」,導致狗主有錯誤理解;二是若狗主當時並非自願簽署,例如在慌亂或被催促的情況下簽署,其法律效力亦可被質疑。她強調,任何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均不可在威脅或非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
被問到若漁護署當時使用「人道處理」而非單單「處理」會否不同,江玉歡表示,在中文語境中兩者意思並不相同,「你人道處理我都得㗎,但唔等於你人道毀滅我㗎嘛?」她補充,若狗主在完全知情且自願的情況下簽署,事後僅因社會壓力或單純後悔,要推翻決定難度極高。然而,政府作為公權力機關,在尚未對犬隻執行最終決定前,若有更合適的接收方案,亦應作全面考慮。
對於事後漁護署考慮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控狗主,江玉歡認為該條例主要針對直接對動物施加殘酷行為或令其承受不必要痛苦,用以控告狗主疏忽導致其犬隻攻擊其它動物,未免過於間接,屬「隔山打牛」。
江玉歡建議整合寵物相關法例
她指出,本港現行寵物監管法例十分「散落」。今次事件中,對狗主管束的條例包括《危險狗隻規例》第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容許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除非以不超過2米的狗繩牽引;而《狂犬病條例》第23條對犬隻管束的定義更闊,規定狗主不可讓犬隻遊蕩至公眾地方。她直指現行法例最大漏洞在於完全缺乏直接針對「狗襲擊其它狗隻」的刑事罪行,以致當局只能從不同法例中抽取部份提控。
江玉歡又比較海外例子,指澳洲新南威爾斯州規定,若危險犬隻攻擊其它動物,狗主最高可被判罰款約28萬港元、監禁4年,並可被禁終身養狗。相反本港現時最高僅屬第三級或第四級罰款,即最高1萬元或2.5萬元。她呼籲政府及立法會儘快整合所有寵物相關法例,並提高懲罰門檻。
獸醫:業界一般不輕易採取「人道處理」
另外,註冊獸醫鄧美娟在同一個節目指出,今次事件屬在沒有任何挑釁情況下的攻擊行為,兩隻小狗當時正在街上散步,醫療情況良好,卻無故受到痛苦。她認為此情況需要交由法庭判決,由裁判官評估拉里的性情是否傾向攻擊狗隻或人類,並應參考漁護署或其他專家獸醫的意見。
鄧美娟指,即使狗隻對人沒有攻擊紀錄,亦不代表攻擊其它動物的行為可以接受。她指出,都市中的狗隻是寵物,亦是主人最親近的家人,無故攻擊其它小狗的行為未必可以接受,亦不排除在其它情況下可能攻擊人類。她強調,法庭應全面考慮事件,包括拉里曾有出走紀錄、7月至8月期間短時間內兩次襲擊,才作出決定。對於「人道處理」,她確認通常指結束生命,業界一般不會輕易採取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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