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修讀城大生物醫療工程學士課程的男生,因在多個學期的成績平均績點(GPA)未能達到校方要求,先後兩次被下令退學。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試圖推翻校方的決定,唯法官今日(14日)頒下判辭,強調大學基於學術規章擁有學術自主,法庭不宜干預其內部事務,故裁定學生敗訴,並要求其支付16萬元的訟費。

申請人為曾品熹,他於2021年入讀城大,在2021至2024年間,先後有三個學期的GPA分別僅為1.50、0.80及1.60。根據城大《學術規條》,若學生在任何三個學期的GPA低於1.70,院長有權下令其退學。曾同學於2024年6月首度接獲退學通知,隨即以健康理由提出覆核,獲校方酌情給予機會,准許其在2023至2024學年以「留校察看(Academic Probation)」身份繼續學業,唯附帶條件是其後的學期GPA必須達到2.00或以上。

然而,申請人在2025至2026學年首個學期的學術表現依然未如理想,GPA僅錄得1.10,校方遂於今年1月正式發出退學令。曾同學再次向校方覆核無果後,於今年6月入稟法院。

學生辯稱舊成績不應計

曾同學在庭上主張,城大在2024年接納其覆核並准許留校後,過往的欠佳成績應視作「不作計算」,因此校方不應再引用該三個學期的GPA作為今年退學決定的理據,認為此舉存在程序不當及不公。他更表示,若早知舊成績仍會納入考慮,他將會「更努力學習」以獲取更佳分數。

暫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辭中反駁指,校方規章並無條文表示獲寬免後成績會被抹除,且規條所指的「三個學期」涵蓋任何學期。林官直言,若按申請人的邏輯,即放寬後重新計算,將會導致有學生即使有五個學期GPA不達標仍能畢業,這明顯有違校方的學術標準,對其他學生亦不公平。對於申請人稱會「更努力」的說法,林官表示不解,強調努力學習對學生而言乃理所當然。

法庭不干預校內事務

法官總結指,城大是根據既定規章作出專業判斷,法庭應尊重大學的學術自主,不應輕易干預其內部管理。儘管駁回申請,林官亦在判辭中特別提到,申請人為挽回學業作出了極大努力,部份陳詞甚至「值得稱讚」,反映其確實在乎學業,認為社會仍應給予機會。

至於高達16萬元的訟費,法官指大學理應給予學生機會,因此將是否執行該訟費命令的決定權交予城大自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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