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成年人自主決定臨終醫療安排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下周五(31日)正式實施,醫院管理局今日(22日)舉行簡介會,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形容新例是本港晚期照顧的重要里程碑,允許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預先簽署「預設醫療指示」(AMD),確保未來病情轉差或失去精神能力時,可自主拒絕包括心肺復甦術在內的維持生命治療。

根據條例,AMD的生效設有「指明先決條件」,包括訂立者須處於末期疾病(如晚期癌症)、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以及末期器官衰竭等晚期壽命受限疾病。符合資格的成年訂立者須在不少於兩名成年且非利益攸關的見證人在場下,簽署書面標準表格,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為註冊醫生,並負責向訂立者詳細解說指示的性質及後果。

在治療選擇方面,訂立者有權拒絕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機、洗腎、化療及人工營養等治療。然而,條例明確規定指示不得涵蓋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亦不允許要求安樂死。只要指示合法有效,醫護人員或家屬均無權推翻其決定。

醫管局強調,AMD的推行秉持「慎入易出」原則。謝文華解釋,「慎入」是指訂立門檻嚴謹以保障真實意願;「易出」則指訂立者可隨時透過銷毀文件、發出書面聲明或在成年見證人面前口頭表達等五種方式,即時撤銷指示。

對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成年人可由兩名醫生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有效期不超過一年,需由醫生續期。醫管局現正協助現有約4,800名病人,將舊版表格轉換為法定的新表格。

表格影像上載醫健通

在執行細節上,醫生可將預設醫療指示表格的影像上載至「醫健通」平台,系統屆時會出現圖案提示(如「紅旗」)供醫護識別。不過,由於DNACPR暫不設電子版,病人或照顧者必須妥善保存實體文件。醫管局將提供統一的「黃色標準文件袋」,供放置相關法定表格,並建議置於家中顯眼處,以便救護員在緊急情況下搜索及識別。

謝文華指出,政府已修訂《消防條例》等相關法例,若救護或醫護人員在明知有有效指示的情況下仍漠視意願進行搶救,或須承擔法律責任。但她強調,前線人員在處理緊急個案或遇有疑慮時,一律以「救人第一」為原則。目前醫管局已有超過4.4萬名員工完成相關網上培訓,往後醫護人員亦須每兩年接受一次強制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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