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和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與鄒幸彤2021年9月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3人均已被還押逾千日,案件明日(22日)開審。鄒幸彤質疑控方指控範圍虛無縹緲,高院去年11月處理鄒撤銷公訴書的申請,但是即日駁回。法官今(21日)頒布書面理由,指「法庭並不是與訟方論政的殿堂」,鄒的陳詞用了頗多篇幅表述她的政治觀點和立場,但這些與該案控罪及法庭需處理的爭議無關。
案件由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姬審理。鄒幸彤指公訴書未有提供控罪的關鍵詳情、陳述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所知的罪行、控罪重疊、濫用司法程序,法官均裁定投訴不成立。
判詞稱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憲法毋容置疑」
鄒幸彤爭議公訴書未有提供控罪的關鍵詳情,曾經要求控方提供詳情,說明相關行為如何非法、事實基礎是甚麼。判詞稱法庭認為雖然本案控罪所涵蓋的範圍較寬闊,但是控方已為各被告人提供足夠及合理的資料。至於控方的案情及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控罪,則是審訊的議題,「控方既已表明本案控方所指的非法手段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控罪所針對的顛覆政治主張即是『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這控方已就著『非法手段』所指為何表明立場及就指控範圍作出限制」,「毋容置疑,『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是『違反國家憲法』的主張,至於這『違反國家憲法』的主張是否符合罪行所需的『非法手段』亦必然是審訊重要的議題。」
至於鄒指控方未能提出涉案的「煽動」行為是如何要他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法庭同意控方稱,被指「煽動」的行為缺乏時、地、人等可以是相關的考慮,但是這並非證明控罪所必須。官以煽動謀殺為例,時、地、人等可以是相關的考慮,但並非證明控罪所必須,法庭可以從整體證據考慮。判詞並引唐英傑案的涉案口號,沒有提及特定的時、地、人,認為本案重要的是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人的行為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可以構成「煽惑」。
認同「煽惑」罪毋須列出涉及的「犯意元素」
就鄒幸彤爭議公訴書陳述內容是否已構成法律所知罪行,判詞認同控方稱,控方毋須於「煽惑」罪罪行詳情,特地列出涉案的行為所涉及的「犯意元素」,「本案公訴書陳述現見的內容不構成撤銷公訴書的情況」。
就有無重疊控罪的情況,鄒幸彤爭議控方指控她的「煽動」行為橫跨一年兩個月,地點覆蓋全香港。除非在不同時和地的表達,都是在「煽動」同一目標行為,否則邏輯上不可以視為同一「煽動」行為。她認為公訴書是一開放式的重疊控罪,內裏包含無限詳情各異的潛在指控,令辯方無從猜度最後被告人會因哪一次發言,哪個目標行為被定罪,除非控方可明確定義控方依賴的一項控罪,一個「煽動」行為是哪一個,否則公訴書因多重控罪這問題應被撤。
法庭認為,控方案情是被告的多項行為「可被視為相同事故的一部份」,法庭需在審訊時審視是同屬相同事故。據開案陳詞和文件,被告各行為「看來是互有連繫」、有連續性,故同意控方所指,它們可被視為具同一的非法目的,法庭認為各項行為不應分開檢控不同的控罪。
稱法庭不容許審訊成政治打壓工具
至於濫用司法程序和造成雙重損害的指控,鄒幸彤認為,若控方於本案亦依賴之前她涉及的兩宗刑事案件,作為證據的一部份,便違反雙重損害的法律原則和濫用司法程序。翻查該兩宗案件,涉及鄒幸彤2020年與其他人被控在維園「煽惑及參與非法集結」,及發文呼籲市民參與2021年六四維園集會,被控「煽惑非法集結」罪成。
判詞指,法庭不會因該兩宗案件而對她作出任何不利考慮,並認為該兩宗案件中的控罪與本案的控罪本質上截然不同,與本案沒有關係,「本案爭議事項的考慮不涉及第四被告(鄒幸彤)是否曾參與任何「未經批准的集結」,不認為構成雙重損害。判詞並強調,法庭不會容許審訊成為如鄒幸彤所說,「以法律為名的政治打壓的工具」。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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