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於2017年4月從巴西入境香港時,行李中涉藏有4.77公斤可卡因,向警方解釋是替別人帶貨,不知道當中有毒品。但她在兩度審訊後均被定罪,判監25年。女子向終院提終極上訴,質疑控方重審時評論她沒作供,推論她被捕後的說法是撒謊,對她不公並屬於違例。終院今(16日)頒判辭,指出緘默權在本港刑事司法制度至關重要,審理的法官總結時未糾正,認為存在不公,裁定女子上訴得直,下令案件重審。

上訴人黃瑞芳(約57歲)涉在2017年4月從巴西攜帶9個圓柱罐抵港,在機場被捕。其後她在警方錄影會面稱,被告知罐內為莓汁,是替別人帶來港。

查早前案件重審時,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許卓倫,重審的法官則為特委法官許紹鼎。早前案件控方於重審的結案陳辭階段向陪審團表示,舉證責任在控方,上訴人有權保持緘默,毋須證明自己清白,但被告沒出庭作供,「我沒有機會盤問被告」,「無法測試她的可靠性,確認她所言是否可信」。上訴方爭議,控方涉案言論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4(1)(b)「控方不得就被控告某罪行的人沒有提供證據一事作出任何評論」的規定。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司徒敬頒下的判辭,獲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與非常任法官廖柏嘉贊同。當中稱法院區分了關於證據比重的評論,和關於被告沒有出庭作證的評論,認為控方律師必須謹慎地限制有關言論在狹窄的範圍內。但是在本案中,控方律師被質疑的言論,利用上訴人行使緘默權來削弱辯方的論點,加強控方的論點,基本上是在暗示上訴人選擇不作證是一種策略,是為了避免被盤問,從而被揭露她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是謊言。

終院認為,控方律師是否意圖透過那些言論傳達違禁的訊息並不重要,因為重要的是這些言論的實際效果或可能產生的效果。

終院:緘默權在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至關重要

判辭指出,緘默權在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至關重要。此項權利體現無罪推定的原則,此原則規定證明有罪的責任完全在於控方,要求被告作證會與控方的責任相悖。控方對被告行使緘默權的評論,可能會使陪審員產生被告之所以選擇不作證,是因為害怕自己的罪行被揭露的不當觀念。

法官一致裁定,事件涉及重大程序不當,控方的涉案言論超出證據份量的評論,違反條例,儘管上訴人已歷兩次審訊並被羈押多年,鑑於控罪嚴重及控方案件表面上具相當力度,下令撤銷上訴人的定罪,頒令重審。上訴人須還押候審或等候進一步命令。

終院亦就相關問題,指示若控方打算就被告評論被告沒有作供,無論該評論是否關於證據比重,都應在結案陳詞前通知法官,法官可在聽取陳詞後裁定。另外,若控方在結案陳詞時作出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評論,法官應即時或在日後引導時,著陪審團不要考慮,陪審團須在完全擱置該番言論及其含意的前提下裁決。@

--------------
記得那一天
也繼續過好每一天
--------------

📌 2025大事回顧👇🏻
https://hk.epochtimes.com/tag/回顧2025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