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碼頭內運車司機因公司在2011年倒閉遭遣散,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特惠金遭拒。司機質疑勞工處計算特惠金方法有誤,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早裁定司機上訴得直,可獲逾2.5萬元特惠金。

案情指,葵涌貨櫃碼頭的外判內運車司機翁志強,被僱主遣散後本應得到十多萬元遣散費,但公司倒閉,他被迫申請破欠基金。基金認為他的強積金僱主供款已高於法例規定基金須支付給他的遣散費,故拒絕支付遣散費。

翁志強認為當局計算出錯,令他所得的補償金由原來的二萬五千多元,變為完全沒有補償。遂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及勞工處處長提出司法覆核,但於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裁定敗訴。

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翁上訴得直,撤銷委員會決定判詞,指裁定勞工處及上訴庭錯誤詮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應以《僱傭條例》下,僱員應得的遣散費金額,減去強積金僱主供款,就是《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所指的「有權得到的遣散費」,判令破欠基金要向上訴的貨櫃碼頭外判司機支付約2.5萬元。

勞工處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處方正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並以符合終審法院判決的方法,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及考慮相關事宜。有工會則要求政府盡快向受影響的僱員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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