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因涉嫌縱容囚犯使用手提電話,又為囚犯購買香煙等,與一名囚犯及兩名釋囚,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兩名被告已認罪判囚,餘下3名被告,包括一懲教助理經審訊後,今(17日)於區院被裁定罪成。但是涉案囚犯另被控的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因控方舉證不足,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4日求情。

今日被判罪成的被告,分別為46歲的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32歲的在囚人士王帝俊(前稱劉燕俊)、40歲的釋囚張銳明。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指引進手提電話到監獄,屬極度嚴重的情況,會危害監獄紀律及保安,並有可能讓囚犯在獄中繼續進行犯罪不法行為。控方在審訊時亦曾指出,囚犯嚴禁在監獄內使用手提電話。如囚犯不受管制以手提電話接觸外界,則可參與非法活動或計劃越獄,威脅監獄保安及破壞公眾安全。

謝官不接納楊的說法,指自己延誤向上司報告;而是有意不報告,更協助王聯絡電訊供應商,改善獄中手機信號不良的問題,屬於濫用職權。

至於張銳明被控串謀早前已經認罪的懲教助理李浩維,為王引進非懲教指定牌子的哈密瓜味香煙,二人的聊天紀錄顯示李收到香煙後,不會一次過交給王,而是「久唔久見到嘅時候我俾(畀)佢就 okay」。案情並指,張銳明在火炭銀禧花園有單位作倉庫,於是裁定張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另一方面,王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於2020年8月在囚倉一次聚賭被揭發後,以2,000元由另一名囚犯頂罪。法官稱,該名疑「頂包」的囚犯,在庭上口供不盡不實。雖然其與王同倉短短兩個月內便有金錢交易,確實令人懷疑,但沒有證據指該筆款項與「頂包」有關,遂裁定相關罪名不成立。

同案2人認罪已判囚

案情透露,2020年7月,劉燕俊要求楊敬倫將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帶進懲教所給他。楊敬倫一直縱容劉未經授權在監獄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且從來沒有向上司報告事件。於廉署採取執法行動前一晚,楊更致電電訊公司,協助劉燕俊改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廉署調查又發現,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和釋囚張銳明及林翰祺是一個手提電話通訊群組的成員。3人曾多次互發訊息,當中提及劉燕俊曾多次指示林翰祺替其手提電儲值卡帳戶增值,及提醒李浩維為他購買並非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給他。

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他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6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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