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因涉購買、持有2259個兒少性影像,台北地院周二(3日)審結宣判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款10萬元台幣。北院認定,黃持有性影像數量多,促使「供需關係」存續,是重判理由。

黃子佼今天未到庭聆判,僅由一名律師到庭聆判。

台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本案緣於黃子佼因持有7部兒少性影像,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原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但條件為繳交國庫120萬元(台幣,下同)緩起訴處分金,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當時被外界批評處分過輕。而後,高檢署命北檢續行偵查。

今年8月,檢方又查出黃子佼持有性影像中另有41人未成年,北檢偵結後,決定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移送北院併案處理。

而台北地方法院周二(3日)公布的新聞資料指出,法官審酌黃子佼因一己私慾,自民國103年(2014年)2月12日起,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陸續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而持有數量達2259個,經查性影像的兒少人數為35人,數量不算少。黃的犯行,也提高了兒少成為性剝削對象的危險性。

判決書提及,黃子佼案發時在演藝圈工作,之前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不過,黃案發後在偵查階段坦承犯行,於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中,都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之意,且未與相關被害人、告訴人成立調解,本件不予宣告緩刑。

法官參酌檢察官、辯護人對於量刑意見,決定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款新台幣10萬元,罰款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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