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據報計劃要求銀行在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至少7日冷靜期,讓客戶在簽訂信貸協議後可在無須支付手續費的情況下取消貸款。此計劃暫定於明年6月底前實施。
《星島日報》引述消息指,金管局此舉旨在促進負責任的借貸行為,讓個人客戶在考慮財務責任和還款能力後作出決定,減少衝動及過度借貸的風險。然而,有業界人士擔憂借款人可能會濫用此機制,不斷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
報道提到,金管局經諮詢銀行業界後已發出指引,要求零售銀行就私人貸款、稅務貸款和信用卡分期套現等產品提供冷靜期,期間可全額歸還貸款,且銀行不得收取超過未清還貸款利息的費用。此外,銀行需調整系統,確保在明年中前達成要求。
雖然計劃尚未全面推行,但部份銀行如滙豐(00005)、渣打及ZA Bank已採用冷靜期安排,其中滙豐提供長達30日的冷靜期,而渣打及ZA Bank則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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