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送貨司機於前年11月底在上環文咸東街駕駛私家車送貨時,撞倒在馬路推着手推車的78歲婦人,婦人送院搶救後不治。涉案男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昨日(17日)被裁定罪成,今日(18日)在區院被判監禁14個月及停牌5年,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廖祥輝(現年64歲)被控於2022年11月29日在上環文咸東街88號外,危險駕駛私家車RU4742,引致事主梁秀珍(78歲)死亡。

辯方律師指,本案不涉故意違規,嚴重程度屬同類案件中較輕,形容是一次「不幸事件」,被告對事主的離世深感不安,相信被告重犯機會低。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44分,事主在文咸東街推着手推車、逆線緩慢行走。當事主行到文咸東街88號外,被被告駕駛的私家車撞到,被告的車先撞到手推車及事主的下半身,其車頭擋風玻璃再撞到事主的頭部。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私家車撞到事主前,車速並沒有明顯減慢。事主送院搶救時已陷入深度昏迷,翌日凌晨不治,死因是頭部損傷。

被告廖祥輝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案發時正在送貨,打算找咪錶泊車,他在到達碰撞位置前,曾看見手推車,但看不到有人推着手推車,他在碰撞發生後才發現撞到人。

法證化驗師梁仲榮博士則指,根據現場意外重組,認為被告望向梁的視野可能沒有受阻。此外,控方也認為,其私家車在發生碰撞時未見減速,可見被告未專注路面情況。

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是嚴重罪行,被告雖然無超速或失控駛上行人路,與前方車輛車速相若,但他因尋車位而分心,這本可避免。

嚴官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但過往有10次違規,其中主要為超速,在案發後又有三次違反道路交通標誌的紀錄,考慮到被告有從事義工活動,酌情減刑1個月,最終判囚14個月。

案件編號:DCCC76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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