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大遊行」,爆發警民衝突,3名男子被控非法集結等罪,當中兩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周三(25日)開庭審理上訴案,最終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為陳港榮(案發時22歲)與葉仲德(案發時24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2022年8月分別判監4個月及判入勞教中心,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而上訴案今日(25日)在高院開庭。

暫委法官姚勳智指出案中有相當多環境證供,包括上訴人衣著、裝備等,即使警員證供與案發時的片段有出入,控方辨認上訴人身分的證供有瑕疵,亦不影響結論,故駁回上訴。

比如,警員證供與案發時的片段,警員供稱在現場看到兩人,卻未能在片段中辨認出他們,集結者更從片段中失去蹤影長達 8 分鐘,警員卻未有在書面供詞,解釋集結者何以散去後再聚集。

此外,警員供稱上訴人葉仲德曾手持雨傘指向警方,但在拘捕他時卻沒有檢取任何雨傘。

上訴方也指出,葉仲德在案發地點附近上班,警方當時沒有封路,葉在現場出現並非沒可能,他戴上口罩亦非必然代表參與集結。

法官指看過控方片段後,同意片段「確實有其限制」,並非在固定位置拍攝,部分片段亦有些模糊,加上當時下雨,不時有集結人士以強光照向警方,若仔細比對警員證供及片段每個細節,「並非恰當及有效」的做法。

然而法官續指,片段並非固定拍攝特定人物,「未能看到上訴人不足為奇」,而非法集結並非靜態行為,流動性很高,未能預期何時會有人聚集,因此片段中集結者失去蹤影8分鐘亦不出奇。

法官也認為,上訴人亦身穿與集結人士「相當類似」的深色衣物,陳港榮戴上頭盔和手套,葉仲德戴上口罩,官指當時疫情未爆發,戴口罩上街並不普遍,辯方證供未能解釋為何他們穿著與集結者一致的深色衣物,「無緣無故戴口罩」。

至於上訴方質疑警方指葉仲德用雨傘指向警方,卻沒檢取雨傘。法官則認為當時情況混亂,沒有檢取雨傘亦不出奇,而且案發時正下雨,他管有雨傘並非不合理。

最終法官認定,即使警方證人肉眼觀察不準確,上述環境證供累積的份量,足以排除上訴人只是純粹巧合路過,即使控方的辨認證供有瑕疵,亦不會改變結論。法官也強調原審官耳聞目睹證人作供,並在明白理由下拒絕接納辯方案情,上級法院無基礎推翻其裁斷,認為原審裁斷正確,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量刑方面,法官認為原審判處勞教中心並無不妥,惟陳港榮現年滿 25 歲,超出勞教中心年齡限制,因此改判 4 個月監禁,兩名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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