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早前調查一宗清潔服務公司懷疑合謀定價的案件時,有人試圖從多部電腦中刪除與調查相關的檔案及資料,個案及後將個案轉交警方作刑事調查,是首宗因不遵從競委會的調查權而被檢控的個案。案件今日(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競委會早前調查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和民順清潔有限公司懷疑合謀定價的案件,持法庭手令搜查涉案公司的辦公室。期間有人試圖從多部電腦中刪除一些與調查相關的檔案及資料。競委會及後將個案轉交警方作刑事調查。

涉案人士被控一項「銷毀及處置文件」罪,違反《競爭條例》第53(1)(a)條,即任何人被競委會以其調查權力要求交出某份文件的情況下,銷毀、揑改或隱藏該文件,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2年。

競委會指出,本案是首次有人因不遵從競委會的調查權力而遭刑事檢控。《競爭條例》亦列明,任何人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妨礙競委會根據手令進行搜查,同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2年。而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拒絕向競委會提供它索取的文件和資料,或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缺席競委會的聆訊等,皆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任何人若指示或協助他人妨礙競委會的調查工作,亦須負上刑責。

競委會重申,任何人士都不應該妨礙競委會執行其調查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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