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管工未經許可向一名下屬借貸6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早前認罪,昨(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緩刑3年。
賴德深,56歲,食環署管工,早前承認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被頒令還押懲教署看管至今。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被判監4個月,緩刑3年。
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其下屬包括一名食環署二級工人。被告承認於2023年9月27日,以須要繳付法庭款項為理由,向該名下屬索取6萬元貸款,且未按《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申請許可,即接受該筆貸款。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並起訴被告。
案件編號:ESCC15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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