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中文大學二號橋一帶爆發衝突,3男1女被控暴動罪,其中一名男生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律政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上月裁定上訴得直,撤銷被告的無罪判決並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排期於9月5日於區域法院提訊。上訴庭周四(15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原審過於著重警員供詞的矛盾,忽略其他環境證據。

本案兩名答辯人分別為中大生陳起行和理大生李俊皓,原審法官李慶年在2021年7月7日裁定兩人暴動罪不成立,隨後律政司提出上訴。其中陳起行獲判無罪後已經離港,律政司未有對他提出上訴。李俊皓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潘敏琦審理。

上訴庭在書面判詞指,上訴庭要處理的唯一議題,是原審法官是否沒有正確、適當和充份考慮及分析他席前所有的證據、或考慮了不應被考慮的因素、或錯誤理解事實,而達致「有悖常理」的裁斷。原審在裁決時指出,拘捕李俊皓的警員,其證供與錄影片段出現矛盾,他同意辯方所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名被告是否身處於暴動的核心範圍以及他們的逗留時間,以及有否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

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認為就答辯人而言,控方不能證案,是因為缺乏他在暴動發生的13分鐘內身處暴動核心範圍的直接證供。然而,答辯人在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外被制服和拘捕一事,是獲雙方承認的事實。該處是第四被告被截停地點的對面。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既然裁定第四被告被捕時是在暴動核心範圍,答辯人被截獲的位置,理應也是暴動核心範圍之內。

原審法官指出警員證供的予盾之處,在於他聲稱在追捕李俊皓的時候,李失去平衡後跌倒,作供警員上前制服時,李仍在掙扎反抗嘗試逃走。而錄影片段則顯示,李被捕時有其他警員將他從後拉起,猛力將他拉在地上,令李的後腦著地流血,並非警員所指的失去平衡;而李當時被3名警員制服,作供警員相隔約10秒後才出現,與他的證供描述不符。

上訴庭認為,即使撇開警員的證供不談,本案也有其他的環境證據,如答辯人被截停的位置,該處的地理環境和情況、時間、身穿的衣物及其骯髒程度、攜帶的物品等,可供法庭作出他在被捕前是否曾身處暴動現場的唯一合理推論。上訴庭稱,當日現場在上午約11時25分已經開始有人聚集,事件也鋪天蓋地被傳媒廣泛報道,不欲參與示威或不想受牽連之人,不會無故到達現場,更不會穿着與現場示威者相若的黑衣黑褲,也沒有必要在頸部圍有類似毛巾或面巾的物品。

上訴庭又指,答辯人的衣服骯髒,身上攜帶的物品,包括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Johnny Lee」的字條、保鮮紙、剪刀,認為這些都並非一般人士會帶同上街的物品。上訴庭認為答辯人身懷的物品實不僅鞏固了他身處暴動現場的推論,更可進一步讓法庭作出他在暴動現場,最低限度也是協助或鼓勵暴動的推論。

上訴庭指,原審過份着墨拒絕接納拘捕李的警員證供,而忽略李在暴動開始了13分鐘、以及警方進行4分鐘驅散後,他仍在暴動核心範圍這些關鍵證供,亦未有充份考慮本案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認為原審沒有正確、適當和充份考慮、分析各證供及其疊加效應,裁定其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因此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案件編號:CACC43/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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