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在法輪功學員紀念反迫害25周年之際,人權組織「保護衛士」發表題為「迫害25周年:中國(中共)對法輪功定罪的數據」報告,公布法輪功學員在2008年至2020年間被非法拘禁和判刑的數據,並指出中共在首次定罪法輪功學員的二十多年後仍繼續用《刑法》300條打擊法輪功,「610」操控司法機構用刑法第300條給法輪功學員定刑期。
數據還顯示,在2008年至2020年間,以第300條定罪的平均刑期為5.2年,比「尋釁滋事罪」的平均2.3年刑期高出一倍多,而「尋釁滋事罪」是中共迫害維權者慣用的罪名。
報告指出,許多法輪功學員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有一些人被活摘器官,許多人被送往勞教所或精神病院,遭受可怕的折磨。報告並認為,中共1999年6月成立的「610」機構「可能負責用刑法第300條決定指控者的刑期」。
據明慧網不完全統計,2020年622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88人被迫害致死;2021年1,184人遭枉判,131人被迫害致死;2022年獲知,633人遭冤判,172人被迫害致死;2023年獲知,1,188人遭冤判,209人被迫害致死。
其中很多法輪功學員被中共法庭借用刑法第300條非法判刑。如唐山市豐潤區七樹莊鎮法輪功學員耿福霞2021年9月被非法判刑8年,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縣法輪功學員王文杰女士於2023年5月被非法判刑3年4個月,山東省青島市法輪功學員姜純林2024年5月非法判刑7年。他們都被用300條定罪。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認定》明確了14個邪教組織,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明確的7種邪教組織和公安部認定的7種邪教組織均沒有法輪功。
在最高法院於2017年2月1日專門出台的一個關於組織利用邪教的解釋中,也根本沒提法輪功。
再則,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依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中共《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學員的信仰是合法的。
中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且,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第50號令,廢除了江澤民1999年當權時發布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因而,法輪功學員印製、散發、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都是合法的。
此外,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大陸著名律師、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曾向大紀元表示,中共迫害法輪功時,法輪功存在了8年,沒有任何公民或單位舉報或指控法輪功危害社會。「中國法律規定,刑事違法必須存在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就此呼籲,現居美國的中國人權律師吳紹平告訴大紀元,「中國刑法第300條本身這個條款就具有『違憲』性」,一方面《憲法》36條規定人有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中國刑法又把宗教信仰剝奪了。
2022年11月16日,美國國會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在發布《2022年中國人權與法治報告》中,呼籲中共「廢除中國刑法第300條」。
就是這樣一條惡法,整整禍害了法輪功二十五年之久,千百萬法輪功學員因此被妄加判刑、甚至致殘致死、活摘器官,現在到了徹底廢除這個惡法的時候了。#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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