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醜惡之一:迫害二十五年,沒有一個像樣的條文。
《法輪功保護法案》中,涉及對保護對象的描述(對法輪功進行法律上的定義,即【法輪功是佛家修煉方法,以真、善、忍為原則。該功法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在中國傳出,旨在通過煉功、打坐和提升道德來改善身心健康】,類似的定義,在美國眾議院於2002年通過188號決議、2016年通過343號決議中都有提及),涉及對保護對象處境的描述(法輪功在中共國被迫害),涉及對保護對象的保護和對迫害者的懲罰手段。
相比之下,邪黨迫害法輪功二十五年,在法律、行政法規、甚至司法解釋層面,竟然連一個像樣的法律條文都沒有:既沒有對法輪功客觀描述的條文,也沒有對法輪功所謂潛在危害性的條文,更沒有一個諸如「法輪功懲罰法」之類的東西。中共所能做的,給法輪功扣上「邪教」帽子後,一味瘋狂行惡、掩蓋而已。這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任何所謂反對邪教的法律文件中,都沒有提到法輪功。而中共的所謂反邪教的法律文件中,對邪教組織的定義,是配合迫害鼓動的應景之作,帶有含沙射影的性質,但是我們知道它含沙射影的對像是謊言,是媒體潑在法輪功身上的髒水,不是真實的法輪功。
醜惡之二:活摘罪惡,在「闢謠」聲中被法律確認昭告天下。一邊活摘器官一邊掩蓋、「闢謠」,紙終包不住火,美國人不上當了。
醜惡之三:中共迫害法輪功觸犯重罪。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是迫害之初法輪功學員在世界各國對迫害責任人追訴的兩個主要罪名。《法輪功保護法案》中,這兩個罪名再被提起,與之相關的犯罪行為表現被多次描述。
醜惡之四:中共對法輪功的長期抹黑,不靈了。法案推出是法輪功學員在國際、國內長期持續和平反迫害、講真相的結果。「真、善、忍」的普世價值,和任何民族的傳統價值觀、任何正教的原則是一致的,只不過由於中共的造謠污衊,很多國家不願意把「真、善、忍」和法輪功等同起來。《法輪功保護法案》的推出,由於涉及對法輪功的客觀定義,這個等號,被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
醜惡之五:中共作惡有癮,變本加厲,美國看清了。人權研究領域有一句話,一個人被迫害,所有人不安全。中共對付法輪功的邪惡手段,也會用來對付上訪者、異見人士、少數民族、維權律師等等。昨天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今天同樣黑手就會伸向任何群體乃至嬰幼兒(所謂「小齡」群體),甚至,我們相信,如果需要(比如滅口等),中共會毫不猶豫的把黑手伸向體制內為它賣命的人。《法輪功保護法案》不僅是在保護法輪功學員,也是在保護中國大陸每一個潛在的人權受害者,也就是在保護每一個人。#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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