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報入息和資產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已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先後遭房委會檢控。
4名被告昨日(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各被告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各罰款5,000或10,000元。房屋署已於6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第一宗個案為一名居住於順利邨的公屋居民,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及於2023年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申請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中西區的住宅物業。該名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在申請居屋時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分別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6(2)條而被檢控。
第二宗個案為一名居住於彩德邨的公屋居民,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其2人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鴨脷洲的工廈物業之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因此已超逾上述資產限額。
第三宗為一名居住於厚德邨的公屋居民,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將軍澳區的住宅物業。
最後一宗個案是一名居住於平田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屯門區的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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