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5名前常委被指無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其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港區國安法》下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去年分別被判監4.5個月。3人不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但先後兩次遭高院駁回。3人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律政司回覆網媒「法庭線」查詢時確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網站的「尚未發出聆訊通知書的許可申請」頁面顯示,3人的案件分別為終審法院刑事雜項案件2024年第13及14號,涉及國家安全法,但未有聆訊日期。
鄒幸彤目前仍然因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還押,徐、鄧則正在服刑,在上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高院法官拒絕。
申上訴至終院遭駁回
3人就拒交資料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3月駁回,稱有足夠的元素支持定罪,並認同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又認為4.5個月的量刑起點沒有明顯過高。
當時上訴方曾指,《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列明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並提到警方可向外國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但若支聯會只是被懷疑,而無證據被證明是「外國代理人」,警方無權要求支聯會提供資料,認為警方及控方有責任先舉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原審裁判官羅德泉指錯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3人之後在4月17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但遭駁回。黎婉姫形容他們的上訴理據重複,沒有可爭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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