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階段即棄塑膠產品管制上周起實施。稻苗學會榮譽會長黃傑龍今(29日)接受商台訪問時批評法例過於複雜,食物業牌照法例所指的「外賣」,與即棄塑膠條例所指的「外賣」,定義大有不同,業界無所適從之餘,亦令前線員工受罪。
黃傑龍指,最簡單的理解是,如果客人點餐時表明是外賣,就屬於外賣,可以給予即棄塑膠容器及餐具;而當食肆有提供堂食,食客亦指要堂食,店舖則不可以提供即棄塑膠容器及餐具。「咁餐廳做唔到咁多嘅,咁你咪話唔提供堂食,照畀即棄塑膠,個客去邊食就唔關你事。」
至於領取食物工廠牌照的食肆,由於只能提供外賣,故此即使食客即場享用所購得的食物,亦會被定義為「外賣」。然而在即棄塑膠產品管制的補充條文中,卻提到只要在「毗連主要處所或區域」等範圍進食,亦會受條例所涵蓋,條例便會變得複雜。
他以其集團旗下一間咖啡店舉例,該咖啡店領有食物工廠牌照。在法例實施第二天,他跟同事解釋,由於咖啡店只做外賣,所以可以繼續使用塑膠容器。但到了第四天,他再聽完政府部門解說,指在毗鄰區域飲用亦要「走塑」,要使用瓷杯,令人無所適從。
黃傑龍大嘆,「現實生活上難搞,前線執法嗰個唔係局長,而前線去拮魚蛋嗰個又唔係我,你條例咁複雜,只會搞到啲前線。」他舉例稱,同一碟魚蛋,不同執法者,用詞亦可以大有不同。「好似同一碟魚蛋,食環署指住問,呢碟係乜,呢個係外賣。但隔籬個幫辦又指住問,呢碟係乜,又可以變咗呢碟係堂食。講到依家,我都覺得有啲麥兜。」
他稱,從首階段「走塑」可見,第二階段實施後情況會更複雜,例如現場生產食物不能使用塑膠包裝,但非現場生產卻批准使用塑膠包裝,所以或會出現,在A舖生產,到B舖出售情況。他認為政策要推出前,應儘可能考慮各種情景,以免再出現混亂。
議員憂美食廣場食肆易墮食物業及「走塑」條例法網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周一(29日)舉行會議,討論食物業發牌制度。自由黨邵家輝在會上就提出,部份在美食廣場營業的食肆,僅持有臨時製造食物牌照,只能提供外賣,而廣場內供顧客堂食的範圍則由商場提供,在現時的「走塑」條例下,這些只能做外賣生意的食肆可能要提供可循環的食具讓顧客在該處堂食,但就會違反食環署的發牌規例。邵家輝又以「公和荳品廠」於2017年因持食物製造廠牌照提供堂食被票控被票控一事作為例子,關注前線員工未必能夠處理相關問題。
環境及生態局副局長黃淑嫻回應時表示,食物業牌照相關法例由食環署執法,而「走塑」相關法例則由環保署執行,兩個部門只會就就各自有權執法的條例進行執法,環保署不會執行食物牌照有關的法例;而食環署亦不會就「走塑」的相關法例進行執法。
黃淑嫻又重申日前就「盲盒壽司」產生爭議後,當局作出的解釋,指美食廣場內的食店所提供的可即時食用食物,如果是預先包裝和放置在貨架上的,均可視作外賣,可以使用膠盒包裝;如顧客即場點製,及該美食廣場設有用餐區供顧客堂食便需「走塑」。
邵家輝又舉例,假如環保署及食環署兩個部門同時派員「放蛇」,環保署人員向美食廣場食肆表示要堂食,食環署是否便會執法檢控有關食肆。黃淑嫻回應指,當兩個部門同時執法時,就要視乎涉事食肆觸犯了哪些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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