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劉淑儀昨天在電台節目說,港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暫時未見其它國家出聲明反對或抹黑,又指諮詢文件大量參考英、美、澳洲、加拿大等國家的國家安全法例,盛讚寫得很好云云。

同是昨天,有位常常探望在囚人士的朋友告訴我,這份諮詢文件有一條對他們打擊超大,搞到「個個謝晒」。本來根據《監獄規則》第69 條,只要在獄中「勤奮及行為良好」,就可獲減刑三分之一,但現在諮詢文件卻聲稱參考英國法律,加入一條:

「有關當局必須有充份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

換言之,第23條立法後,因「国安罪」入獄的人士就算行為良好,除非得「有關當局」批准,否則也不會得到減刑。

聞言後,我回家翻查諮詢文件,看看到底參考了甚麼「英國法律」——吓,居然是《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Act 2020)?

細看英國立法背景,就知道跟香港狀況截然不同。英國法律對囚犯本來就比較寬仁:據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第244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囚犯,只要服刑期滿一半,就可離開監獄,獲准有條件保釋(on conditional licence),連恐怖份子也不例外。

然而恐怖份子提前獲釋,有可能危害公眾安全,於是英國就在2020年立法,規定犯了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只能在監禁期滿三分二後,經假釋委員會(Parole Board)核准才可獲釋。

2020年英國立法後,申請假釋的囚犯包括甚麼人呢?我根據新聞隨便舉幾個例子:計劃在2010年聖誕前夕炸掉倫敦證券交易所的Nazam Hussain、在曼徹斯特建立恐怖組織的阿爾蓋達特工Rangzieb Ahmed、打算炸毀倫敦夜店Ministry of Sound及根德郡大商場的Jawad Akbar⋯⋯

只要你識字且智力正常,都看得出英國針對的囚犯,是貨真價實的恐怖份子,他們不是周庭,不是鍾翰林,也不是那些辦初選、做傳媒,或在外國登幾個廣告的人。

就算是恐怖份子,英國也不會無理監禁他們,例如上述的Nazam Hussain,假釋委員會看了1600頁文件,聽取13個證人供詞後,便在去年宣布沒證據顯示他會危害公眾,批准他提前獲釋。

23條立法將「国安犯」跟恐怖份子相提並論,合理嗎?決定囚犯能否獲釋的「有關當局」,又是甚麼人,按照甚麼程序和標準去作決定?「有關當局」會像英國那樣看千幾頁文件、聽十多人的供詞嗎?

不禁想起「47人案」的鄒家成,他在2021年6月也曾獲准保釋,後來卻懷疑因為在Facebook發文而被抓回監獄。在英國,你要危害公眾安全,門檻很高,至少也要有意圖炸幾棟大樓;但在中国香港,你躺着發幾篇文,已有資格「危害国家安全」了。

香港立法跟英國差天共地,把兩者混為一談,根本是欺騙公眾。葉太不服的話,歡迎反駁,不反駁就當你認同了。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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