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期,尚餘不足兩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退休資深科學家、近年從事法律研究的學者潘志生,逐條公開回應港府諮詢,指23條立法建議嚴重歪曲和忽視《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和新聞自由。

針對「立法擴大煽動意圖罪行」,潘認為會加劇打壓言論及異議,有迫切需要重新調整立法建議,以確保絕對符合憲法原則和國際人權標準。他又呼籲,在譚得志煽動案有結果前,擱置「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的相關立法。

《人權法案》規定人權無需受到任何限制

政府在諮詢文件指出,《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為達致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根據法律作出限制。

潘志生反駁,文件忽視《香港人權法案》(《法案》)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的條文,認為相關條文並未限制不受干擾地持有意見的權利。上述兩者的條文限制,僅限於《法案》第16(2)條及《公約》第19(2)條,所列明的特定類型的言論自由。

潘又指出,文件忽視上述《法案》及《公約》「每個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規定,認為「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自己的意見(或思想)」,無需受到任何限制,亦是《法案》第15(2)條及《公約》第18(2)條,所確認的絕對和不可剝奪的權利。

此外,根據《法案》第15(3)條及《公約》第18(3)條,表達自己的思想、良心或表達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雖然受到某些限制,但完全免於國家安全的限制。上述條文列明:「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衞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潘志生進一步指,即使違反《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和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受到國家安全「思想犯罪」限制。

煽動意圖言行致暴亂? 潘:說法有嚴重缺陷

23條立法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煽惑叛變」、「煽惑離叛」及「煽動意圖」的罪行。潘志生批評,港府持續濫用與「煽動性意圖」有關的殖民時代罪行。他認為,人們的主觀感受,是人的意見、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的固有部份,每個香港居民都有權利擁有這些感受,即使對「權力機構」也是如此,而不會犯罪,即使是反對國家安全「思想犯罪」的限制,煽動他人行使這種基本權利也不是犯罪。

此外港府諮詢文件又指,「過去幾年煽動意圖的言行,影響和激起市民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的仇恨,削弱市民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最終引發大規模暴亂。」

針對此潘志生認為,此種說法毫無根據,有嚴重缺陷。他舉例指,此說法類似指成年人在觀看具有成人內容的電影後犯罪,電影製作人或戲院也應該被追責。他表示,這種假設性的推理缺乏依據,忽視一個基本原則——即除非電影明確指示觀眾參與非法行為,否則刑事責任僅歸於所謂的犯罪行為者。同樣,除非有可追究的意圖,否則具有「叛亂意圖」的言論仍然受到《法案》及《公約》的保護,因為單獨的「思想犯罪」,不能成為國家安全限制的理由。

民主國家廢除煽動罪 港做法相反

另外,港府在立法文件引用幾項外國國家安全法律,合理化其擬議立法對人權的侵犯。他認為港府簡化的概括,忽略該些國家的民主制度下的保障措施。

他特別提到,澳洲、紐西蘭、英國、法國、德國、美國和加拿大都廢除煽動罪,使其法律框架與當代民主原則、國際人權標準保持一致。

此外,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在去年10月,裁定千里達的一宗涉及《煽動法》(Sedition Act)的案件時,指出煽動罪隱含被告必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潘志生認為,鑑於千里達與香港在「煽動意圖」的定義上的相似之處,樞密院的判例強調香港應當改革過時的煽動法,以符合當代國際人權標準的迫切性。

針對港府諮詢文件中,提到《港區國安法》規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時,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潘志生批評港府「激進立法」與這項要求,形成鮮明對比。

潘指出,即使是《港區國安法》的條文,並不會將國家安全相關的「思想犯罪」定為犯罪,例如不會將提倡分裂和顛覆定為「思想犯罪」,而是懲罰個人煽動相關的犯罪行為。

潘志生以唐英傑案為例,引述法院稱唐展示的「光時」口號,有可能表達將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意思,有可能煽動他人犯下分裂罪。但是法院未能識別口號中,除了可能帶有分裂含義外,還可能反映根據國安法的特定分裂罪行的可執行意圖,例如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不過,法院的判決,相當於透過基本上不存在的犯罪行為,來定下「思想犯罪」。此後展示「光時」口號的抗議者遭到逮捕,但是未被控告違反國安法,而是面臨與煽動意圖相關的指控。

倡暫停煽動離叛等立法

潘志生認為,雖然立法諮詢文件,表面上承諾制定國家安全立法時,將全面和慎重考慮基本法規定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但是當中提出的概述和就「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提出的立法,直接攻擊《基本法》、《法案》和《公約》,尤其是表達和新聞自由,更公然違反《港區國安法》訂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潘指出,港府須履行其憲法義務,優先保護《基本法》、《法案》和《公約》確立的權利和自由。此外,鑑於譚得志案中,與煽動意圖有關的罪行的合憲性,仍在上訴,謹慎起見,應該在該案結案前,暫停所有有關「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提出的立法。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因在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屬1997年後首宗煽動罪的上訴。案件去年7月在高院上訴庭處理許可申請,譚一方爭議煽動罪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及暴力元素,以及本案設計的罪名須「循公訴程序」進行,只有高院有權處理。當時法庭聽畢雙方陳詞,表示將於9個月內,即今年3月或之前頒下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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