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7歲女子涉起底寵物賣家,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落案起訴。她今日(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的罪行,被判處監禁2星期、緩刑三年,並罰款港幣500元。

被告陳冬晴(27歲)於2022年尾向事主購買3隻小貓,唯當中一隻小貓出現健康問題,被告向事主提出退款,但二人因金額方面未能達成共識而出現糾紛。

被告於2023年5月在一個社交平台的公開群組發布一條帖文,內容包括事主個人資料,如中文姓名、照片、部份手提電話號碼及曾居住的地區,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和指控。

私隱專員公署於去年11月16日拘捕被告,並於今年1月25日起訴她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的罪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告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即被告於2023年5月,在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下,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公開群組披露了事主的個人資料,意圖對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對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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