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去年12月向立法會提交《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建議修例推動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及居處離世的立法工作。醫務衞生局(醫衞局)副局長李夏茵今日(27日)表示,許多病人來不及跟身邊的人談論自己在生命盡頭時想要的醫療服務,所以政府希望就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等訂立法律框架,做到既尊重病人意願,也能為他們及其家屬提供優質而全面的晚期照顧服務。

李夏茵今日在醫衞局和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合辦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知多啲社區講座」上分享自身經驗,稱預設醫療指示為即將離世者和其家人帶來好處。該講座是這個系列講座的首場,政府稱今日大約有140名市民參與。餘下5場講座將於2月至4月期間在港九新界不同地點舉行。

李夏茵表示,雖然她是一個見慣生死的醫護人員,但當這情況發生在自己親人身上便是另一回事。李憶述很幸運可以在母親離世前與她討論想要的晚期照顧,用她希望的方式與她共渡寶貴的最後時光和好好道別。

李認為,死亡其實可以來得很突然,她曾遇過許多病人來不及跟身邊的人談論自己在生命盡頭時想要的醫療服務,也錯失了與親人最後好好溝通的機會,為在世的人留下不能磨滅的遺憾。因此,她表示政府希望就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等訂立法律框架,做到既尊重病人意願,也能為他們及其家屬提供優質而全面的晚期照顧服務。

醫衞局副秘書長李力綱亦在講座上強調,政府會持續推動立法以外的配套措施,特別是推廣病人、家屬及醫護人員一起討論晚期階段的預設照顧安排。

政府稱,《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主要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兩個部份。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人可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而該情況亦符合相關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則不得對其施以其所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是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文書。

兩者均是採取「慎入易出」作原則,訂立時,預設醫療指示須由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的見證人在場,包括本身所知不是訂立者的遺產受益人等,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須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訂立人在有精神能力時,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或命令。

此外,政府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和《生死登記條例》,如果在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及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則其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

立法建議於去年12月提交立法會,醫衞局正與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進行條文的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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