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於昨天(24日)發出通函,當中載列適用於參與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試點計劃(跨境理財通)的持牌法團的准入條件及指引。

同一天,人行亦公布了經修訂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讓合資格券商可參與跨境理財通。其他經修訂的安排包括將個人投資額度增加至人民幣300萬元,擴大產品範圍,其中包括納入具有較高風險評級的基金,以及優化宣傳和銷售安排。經修訂的《實施細則》將於2024年2月26日生效。

有意參與跨境理財通的持牌法團應向證監會提交申請。這些持牌法團應已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擁有不少於1億港元的繳足股本和股東資金,在分銷基金及/或債券方面具有至少三年經驗,在過去三年內任何12個月期間的交易額不少於5億港元,及設有完善的監控系統。此外,與適用於銀行的現行安排類似,持牌法團在提供跨境理財通服務時,應與一家或多家合資格內地券商建立合作安排。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女士表示:「這些優化措施是拓展跨境理財通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將深化和擴大香港在大灣區内的金融合作。尤其是合資格證券行的參與,不僅為業界開啟新機遇,還拓寬跨境理財通至新客戶群。」

證監會將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以確保跨境理財通順利落實,並適時作出進一步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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