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於28日發出一份有關銷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的新執業通告(編號23-02(CR))(「新通告」)供持牌地產代理依循,新通告將於2024年7月1日起生效並屆時取代2017年發出的相關舊通告(編號17-03(CR))(「舊通告」)。
與已建成發展項目的物業可供視察的情況不同,購買香港境外的未建成物業存在更多風險和不確定因素。因此,監管局於2017年12月發出舊通告,為參與境外未建成物業銷售的持牌地產代理提供一系列須依循的指引,以提高業界的專業水平,為消費者提供更佳的保障。
監管局行政總裁韓婉萍女士表示:「由於對港人購買香港境外物業的關注持續,而部份在香港出售的境外未建成物業由持牌地產代理處理;為了在監管局的職權範圍內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及增強他們在購買香港境外的未建成物業時委託持牌人的信心,監管局認為有必要提醒消費者留意由持牌人與非持牌人處理境外未建成物業的區別,以及優化舊通告的要求,以進一步提高持牌人的專業水平。」
因此,監管局發出新通告,就持牌地產代理在處理境外未建成物業銷售時的適當執業方式及措施列出更優化的指引,以供他們採用。相對比舊通告,新通告內容更容易理解,並加入了一些新要求。例如,持牌地產代理必須取得由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執業律師(而非其他人士)發出的法律意見,當中涵蓋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的盡職審查及一些關鍵資料如該境外未建成物業的批准用途及用途限制,及是否有任何機制保障買方所支付的訂金或部份付款等等。此外,境外未建成物業的廣告及宣傳品中必須載有一些須以指定方式呈示或展示的資料,當中包括監管局向消費者發出的雙語警告:「To buy or not to buy non-local off-plan properties? Assess the risks before you buy! 境外樓花買唔買?計過風險先好買!」。新通告的重點內容詳見於本新聞稿附件,至於整份新通告則已上載於監管局網站。
為了讓持牌人有充分時間為符合規定作好準備,監管局將新通告訂於2024年7月1日生效。持牌人應仔細閱讀新通告內容,並於新通告生效前盡快就其相關工作作出修訂,以從生效日起符合新要求。違反新通告的持牌人可能會遭受監管局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方式包括訓誡、譴責、罰款、在牌照上附加條件、暫時吊銷牌照及撤銷牌照。
為提供更多資料及例子讓持牌人明白如何遵循新通告,一套相關的問與答會於2024年首季載於監管局網站。而為協助業界理解新的指引,監管局稍後會為持牌人推出持續專業進修培訓。同樣地,監管局亦會在新通告生效之前,推出宣傳推廣計劃,向消費者強調聘用持牌人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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